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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文文号: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成都海关
发文时间: 2014-10-21
实施时间: 2014-10-2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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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动关区通关一体化改革,切实提高通关效率,有力促进贸易便利,为承接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奠定基础,成都海关决定自2014年10月22日起,在关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全域通关一体化”作业模式(以下简称“全域通”模式),形成四川省范围内一体化通关管理机制和运行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域通”模式适用于企业通过四川省内各设关地进出口的货物(包括经沿海沿边口岸海关转关进出口的货物)。企业可按照实际物流需求,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申报地海关和货物验放地海关。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全域通”模式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二、“全域通”模式包括“多点报关、多点放行”和“区港联动”两种具体通关方式。
  (一)“多点报关、多点放行”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自主选择成都关区内任一隶属海关(办事处)作为申报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由进出口货物实际抵达或装运的关区口岸海关对货物实施实货验放的一体化通关方式。在该方式下,货物可由企业自行运输。
  关区口岸是指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空运货栈、铁路货栈、公路转关监管点、水运码头等通关现场。
  “多点报关、多点放行”通关方式下,企业选择在申报地海关实施查验的,可由企业申请,采用转关运输或卡口联动监管方式转运至申报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实施查验。
  (二)“区港联动”是指关区设有智能化卡口的申报地与关区口岸海关之间,通过信息互联互通、卡口智能化管理、在途监管等管理措施实现两地海关的一体化通关方式。
  承运“区港联动”监管货物的车辆(以下简称转运车辆)应按照相关要求在海关备案并安装电子车牌或固定IC卡,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电子安全智能锁进行在途监管,按照海关指定线路运输。
  三、已与海关联网的关区海关监管场所可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四、企业选择“全域通”模式进行申报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采用的具体通关方式,如:“多点报关、多点放行(79XX)”字样(“79XX”为关区口岸海关代码),“区港联动(79XX)”字样(“79XX”为进行联动的对方海关代码)。
  五、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舱单状态查询及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成都海关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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