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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14]14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14-8-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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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二、进一步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范围”中第三款标题“各地税务机关就下列事项应要求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修订为“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国务院在最近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这对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委托税务代理权,杜绝指定代理和强制代理;另一方面也应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进一步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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