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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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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属于报批类税收优惠。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中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确认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四)生产过程中如果排放污水的,应报送通过资质认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原件及监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报送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复印件及由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通知》规定的生产工艺要求(包括综合利用资源占生产原料的比重掺量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六)资源综合产品和劳务与其他增值税应税产品和劳务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
  (八)纳税人销售(提供)《通知》规定的免税产品(劳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情况;
  (九)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认定意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十)生物质发电项目,还应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生物质发电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要求的证明文件;通过资质认定的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出具的生产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监督性监测报告原件及监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的生产企业,还应报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十一)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的生产企业,还应报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十二)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还应报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十三)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还应报送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的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二、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停止其税收优惠,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生产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是否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停止其税收优惠。
  四、《通知》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其他事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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