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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局关于全省工商机关所属社团停止收取会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3]12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9-25
实施时间: 2013-10-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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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省各级工商机关所属社团组织,多年来依据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收取会费、开展活动,在宣传教育、引导发展、协调服务、规范自律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我省地方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会费收取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和个体业户带来经济负担,个别地方存在的搭车收费、变相强制收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商形象,成为困扰工商工作的顽疾。为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体业户负担,以转变作风的实际行动惠及广大市场主体、树立良好形象,省局研究决定,停止收取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工商机关所属社团组织会费。具体事宜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各级工商机关所属社团组织停止收取各类会费。各级工商机关从即日起不准为任何机构、任何部门代收各种费用,不准巧立名目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真正做到零收费。
  二、严格会费支出使用的管理,各级社团组织对于已经收取和历年结余的会费,要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三、要在第一时间向会员通报、向社会发布消息,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四、要进一步做好协会服务工作,继续开展好服务于会员的各项活动,不能因为停收会费而消弱服务职能和帮扶作用。
  五、要严明纪律,凡是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收取会费、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的,一律从严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六、要明确责任,社团工作机构要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并监督本社团系统严格执行停收会费的规定。财务审计部门要监督指导社团组织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工商机关和社团组织落实省局规定情况的监督监察,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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