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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4]39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23
实施时间: 2014-9-23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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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务院日前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也下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为深化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实施意见》,对我省实施2013年度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做好年度报告公示改革前后的衔接工作
  (1)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按照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4]323号)通知要求申报并公示了2013年度报告的,不再重新申报和公示,2014年10月1日(含)后统一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申报并公示年度报告。
  (2)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3)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申报201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报告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申报2013年度报告后再申报2014年度报告。
  (4)截至2014年2月28日,各类市场主体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要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工商部门要拓展宣传渠道,通过报纸、电视、电台、车载LED、户外LED、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登记窗口公告栏等媒介平台,制作适合不同媒介特点的宣传产品,采取新闻发布、年报公告、深度解读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立体式的宣传活动,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宣传,让市场主体知晓年报公示和其他信息公示的时间、内容、范围和申报操作方式方法,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责任,有效提高年度报告申报率,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条例》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凝聚推进改革的共识。
  三、要提高业务能力
  各级登记机关要在前期省局培训的基础上,采取层层培训的方式,扩大业务培训范围,做到培训全员覆盖,熟练掌握联络员备案和年报业务。要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年报业务指导和效能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积极推动年报公示工作。
  四、要提升服务水平
  全省工商系统登记服务窗口要采取增设咨询窗口、咨询电话、集中上门指导等方式加强年报咨询服务。要在服务大厅设立年报公示自助区,免费提供上网设备,并指定专人现场指导企业完成年报公示流程。要统一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标准,公示办事指南,疏导办事人员有序办理。要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服务大厅正常办事秩序。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部门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企业年报公示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年报公示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二要加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安全和技术保障。各级登记机关要制定周详的工作计划,加强精细化管理,组织专业技术骨干保障内外网操作系统安全,各相关职能科室积极做好配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对因内网操作系统、外网信息公示平台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对口上报省局相关职能处室,及时研究处理。三要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千方百计在系统内部挖潜增加登记窗口人员,保障便捷高效登记,切实防止因人力不足而造成窗口拥堵或者登记效率下降等问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23日
  福建省工商局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试行意见
  为顺利贯彻落实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构建完善的信用监管体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年度报告范围。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申报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度起报送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管辖。各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年报公示工作。
  县(市、区)工商局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四、年度报告方法和步骤。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自行通过网络登录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其登记所在地工商部门(或委托的工商所)书面申报年度报告,并由工商部门(或委托的工商所)自收到书面年度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已报送年度报告”,不公示年报具体内容。
  通过网络申报年度报告的,按以下步骤进行年度报告:
  1.信息公示平台身份认证。(1)联络员身份认证。市场主体到其注册登记所在的工商部门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完成联络员身份认证。联络员备案后第二天可登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年度报告。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联络员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市场主体公章)。联络员备案的表格、须知可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办事指南中下载(www.fjaic.gov.cn/bsdt/ztfw/)。(2)CA证书身份认证。持有有效CA证书的市场主体,可以利用CA证书进行身份认证,登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年度报告。
  2.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市场主体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www.fjaic.gov.cn),点击“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图标,进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申报”模块,有CA证书的,选择“CA证书登录”;联络员备案的,选择“企业用户登录”。登录后按网页提示操作,如实填报年报相关信息,完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工作。
  五、年度报告内容。年度报告的内容分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和可自主选择公示的内容。
  1.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公示内容包括:(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可自主选择公示内容包括:(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上述(1)、(2)、(6)项内容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截止到企业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私营企业还需另外申报就业再就业、非公党建信息(不公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应当公示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信息。
  可自主选择公示内容包括:(5)资产状况信息。
  上述(3)、(4)项内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包括:(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非公党建信息(不公示)。
  网络申报的,可自主选择公示的信息包括:(6)资产状况信息。
  上述(3)、(4)项信息内容为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即时信息,其他内容为截止到所报告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个体工商户决定公示年报信息的,应当自行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六、年度报告的修改。市场主体发现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日期(6月30日)之前及时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书面形式向工商部门申报年度报告的,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再修改。
  七、年度报告信息的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主动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市场主体选择不公示的年报信息,应当凭市场主体同意查询的书面文件,向市场主体登记所在的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工商部门参照市场主体电子档案查询相关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八、未按规定申报年度报告的处理。内资、外资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分别由市场主体登记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企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九、年度报告信息抽查。各级工商管理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年报信息抽查和其他信息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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