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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审批改革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4]5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0-8
实施时间: 2014-10-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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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审批改革措施》已经六届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海南省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审批改革措施
  为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在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我省现代服务业扩大开放审批改革提出以下措施:
  一、重点发展领域改革措施
  (一)互联网产业和电子商务实现工商登记便利化。
  1.放宽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实现开办网商、网店零门槛。
  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进行实名制审查和备案,并将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合法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自愿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凭真实合法的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全体股东首次出资比例限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家庭住址、个人住址、开店的网络交易平台均可),实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零限制。
  企业在互联网上开办网络交易平台,工商部门根据经营者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准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
  2.建立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名称登记制度。
  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互联网企业和网店经营者可以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可以含有阿拉伯数字,具备特定含义且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除外。
  互联网企业和网店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3.放宽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限制。
  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网络经营者申请注册登记,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或其他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利害关系人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允许网络经营者一址多照,同一经营者在同一辖区开办经营范围相同的网店和实体店,允许一照多址,并可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栏加注经营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号、网站备案编号等信息。
  4.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其网上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无需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5.允许经营范围中使用网络经营用语。
  允许网络经营者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申请使用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用语;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中加注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等。网络经营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经营范围。
  6.实行网上登记注册服务和平台代办服务。
  运用信息化手段,为互联网企业提供全程网上登记注册服务,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企业统一免费为在其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的经营者代为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申领和年检验照等业务。
  7.率先探索试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三证合一”。
  对互联网企业登记注册,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在多证统发的基础上,率先探索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二)放宽外资和社会资本投资限制,创造宽松的投资和经营环境。
  8.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海口综合保税区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9.鼓励外商投资公路旅客运输企业。
  10.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知名信息企业向园区集聚,允许开展软件开发与服务、游戏动漫、数字医疗、网上创意产品交易、智慧旅游应用等业务。
  11.允许成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12.允许国外资本以合作方式参与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允许适度引进境外资本投资国内旅游演出市场,扩大国家允许落地的境外主要电视频道在海南收视覆盖范围。
  13.发展香料产业,努力打造香岛。允许国内外企业投资香料产业(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禁止类除外),推动香料产品向高端化、日用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允许沉香等珍贵香料在保税区内保税仓储和展示。
  14.支持外商投资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的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15.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允许旅行社跨省设分社、设门市,鼓励品牌信誉度高的旅行社和旅游车船公司跨地区连锁经营。
  16.支持外商投资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17.支持境外资本参与海南海洋、热带雨林生态旅游资源(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自然保护区和非对外开放地区等除外)的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中方控股)。
  18.允许境外邮轮公司在海南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服务业务。
  19.允许国(境)外资本在海南举办医疗和养老服务机构。
  20.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21.允许社会资本在海南举办的医疗机构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22.允许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知名大学、职业教育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在海南设立教育机构。
  23.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24.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
  25.对开展个人本外币业务兑换特许机构的设立审批、工商登记、消防验收、税务登记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26.允许商业银行在海南设立离岸金融业务部门,或引进具有离岸银行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在海南成立离岸金融业务分支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海南涉旅企业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企业发展的离岸金融产品,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海南新设或迁入国际性(区域性)财务(结算)中心。
  27.允许国际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中心,发展人才培训、人才测评、网络招聘等新兴商务服务业。
  28.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业务。
  29.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保税仓。
  30.支持企业提供有效担保后,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业务,经海关批准后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保税展示交易。
  31.鼓励外资企业在海南设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各类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等。
  32.允许外资以与境内机构合作方式设立会计审计、建筑设计等商务服务机构。
  二、综合改革措施
  33.全面实行权力清单管理,创造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和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宽松发展环境和公平竞争环境。
  34.对凡不涉及前置审批的金融辅助业、科技创新和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外省市来琼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和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的,当场受理核准,一次办结。
  35.放宽服务外包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股东出资方式,允许申请人在经营范围中使用“服务外包”字样,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3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改为年报制。
  37.进一步取消和下放服务业领域投资、生产经营、资质资格等许可认证。
  38.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
  39.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
  40.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41.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方式,逐步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行业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检疫、评估咨询认证等职能移交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42.放宽对信息软件、金融、网络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急需的高端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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