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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05]4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9-15
实施时间: 2005-9-15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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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及中央驻桂国有大、中型企业: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财会〔2005〕15号),决定从2005年开始,依托国家会计学院定期举办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要求我区推荐5—10人,作为培训人选。为做好我区培训人选的选拔、推荐等工作,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财政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高度重视高级会计人才的培养,抓住机遇,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选拔条件,积极动员、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参加考试、接受挑选,并为入选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各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本企业申请人员的报名、资格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材料报送财政部门等工作。
  各市财政局负责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报来的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对区直及中央驻桂国有大、中型企业报来的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负责全区培训人选的选拔推荐、考试考核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推荐程序
  (一)申请与资格审查。国有大、中型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如实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2,简称申请表),并向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
  3.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原件;
  4.所填列已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及原件;
  5.已发表专业著作的原件及其封面和封底复印件;
  6.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及原件;
  7.外语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原件。
  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选拔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认真核实申请人员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在申请表“所在单位鉴定及意见”栏签署鉴定意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在此基础上,各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将本单位申请人员的上述材料报给本市财政局;区直和中央驻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于2005年10月10日前,将本企业申请人员的上述材料直接报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自治区财政厅、各市财政局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选拔条件,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结束后,各市财政局应将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的上述材料的原件退还给申请人员,将合格申请人员的申请表及上述材料中的有关复印件于2005年10月10日前报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区直和中央驻桂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的上述材料的原件,由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负责退还给申请人员。
  (二)初选。从2005年10月11日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全区的申请人员进行选拔,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从中挑选5—10名优秀者,作为我区向财政部推荐的培训人选。如果申请人数较多,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专门测试,按测试成绩高低,决定推荐人选。
  (三)组织考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按财政部的部署组织对培训人选进行集中考试。考试由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2005年10月29日上午8:30—12:00,考试地点: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大楼。考试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考试试卷连同申请材料于2005年11月2日前报送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刘云:(0771)5331605、5318020(传真)liuyunmm@
  通讯地址:南宁市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邮政编码:530021
  附表可通过广西财政网(http://www.gxcz.gov.cn)的“下载专区”下载。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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