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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科技规[2014]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4-5-7
实施时间: 2014-5-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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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为进一步突出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导向,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落地转化,经省政府同意,我厅现对《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7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2014年4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授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湖北建设。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鄂的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七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省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全省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为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不重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特等奖除外。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为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与国外、省外的机构和人员合作做出科学发现的在鄂中国公民,如果该发现的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其完成,并由该机构和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可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所称“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所称“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所称“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公开发表,或者虽公开发表,也未曾但未公开使用。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已在鄂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并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在鄂中国公民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也可以作为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以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前款所述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或提升了企业某方面创新能力),这些能力要通过企业的业绩加以反映。如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企业技术或系列产品获得的科技奖励,形成的国际竞争力;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的提高,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提升,经济效益的显著增加;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辐射和带动,产业链的形成和拓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科学技术普及成果特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作品(以下简称科普作品)。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
  第三十一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除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技著作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科普作品的候选人、候选单位,专指该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作者。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特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单位数不超过30个。
  重大工程项目类的授奖组织按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据实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在鄂中国公民或组织在国外、省外或者在我省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其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省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推荐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科普作品除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拥有授权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在鄂三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科普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二)科普作品的成品质量优良。
  (三)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
  (一)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除科普作品外):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升天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普作品:
  1.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省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类:
  (一)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形成了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显著提高,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显著提升,经济效益的显著增加,企业技术或系列产品获得了省部级以上奖励,形成了强有力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辐射和带动、对产业链的形成和拓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形成了较强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有较大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较大提高,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明显提升,经济效益的明显增加,企业技术或系列产品获得了科技奖励,形成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较大突破,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辐射和带动、对产业链的形成和拓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明显,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形成了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较大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较大提高,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较大提升,经济效益增加,企业技术或系列产品获得了科技奖励,形成了市场竞争力,同时企业实现了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对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辐射和带动、对产业链的形成和拓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只授予组织):
  (一)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协同创新、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
  (一)在鄂高校、科研机构将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推广应用。
  (二)在鄂企业依法引进、消化吸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尤其是将多项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成功地应用于本组织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前款所述,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仅包括生物品种、工艺、材料、系统等,不包括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所生产的产品。
  所推广或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是已获省级科学技术奖其它奖励(即非科技成果推广方面的奖励)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三年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总体技术推广或应用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推广或应用关键技术中解决疑难问题,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在推广或应用的方法或管理工作上做出了重要创新。
  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推广或应用过程中,制订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技术的保障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但一等奖不超过20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14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四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奖励等级按照项目的推广规模、推广效益、推广方法、对行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或者依法应用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先进性、应用方法及措施、对本组织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对于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的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对于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
  (一)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很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大的创新,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领先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较大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较大的创新,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较大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所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国内先进水平,应用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创新,在技术上有进一步的创新,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本组织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推广覆盖面特别大、推广模式有突出创新、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属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具体奖励人员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第六节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第四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只授予企业。
  第四十七条 创新奖的候选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
  (三)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合理,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第七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四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在鄂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措施、培养科技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省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五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五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省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29人,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五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十四条 省科技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下届委员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上届委员留任。
  第五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各学科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范围内的省科技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省科技奖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各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年度聘任制,其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五十七条 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五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也可推荐。
  第五十九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承诺材推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
  第六十条 推荐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第一完成单位以及推荐单位必须对推荐书的内容和相关的材料作出真实性的承诺。
  第六十一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推荐省科技奖。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也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三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获得了新的实质性创新,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隔年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审
  第六十四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工作以网络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湖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推荐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创新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六十七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国有关驻外使馆、领馆或者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初评结果按规定要求,由各学科评审组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答辩。
  第六十九条 由评审委员会产生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推广奖、创新奖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
  第七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异议处理期后,汇总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一并提交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七十一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评审组以网络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特、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省科技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特、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评定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为创新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三)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创新奖的企业,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特、一等奖需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二条 省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学科评审组成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十三条 省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推荐报奖项目(见本细则第六十六条)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奖励办公室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七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七十四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项目提出异议,无法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推荐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价值的。
  第七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十九条 异议应自公示受理报奖项目(见本细则第六十六条)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省科技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处理的异议项目,若在下一年度推荐前已处理完成,可按上年度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若在下一年度推荐前仍未处理完成或异议属实,则该项目直接撤销。
  第七章 授奖
  第八十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组织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一条 突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4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
  创新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8万元。
  国际科技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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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甘政发[2017]9号 2017/1/20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7/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陕政发[2016]13 2016/3/18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2015]36 2016/1/1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豫政[2014]99号 2014/12/29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甘政发[2016]15 2016/2/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5年度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 川府发[2016]21 2016/4/19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