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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4]7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29
实施时间: 2014-9-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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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精神,积极有序推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城区老工业区是指依托“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国家重点工业项目形成的、工业企业较为集中的城市特定区域,为我国建立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为老工业城市的形成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仍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重点建设的重工业基地之一,“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均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投入,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将我省大同、阳泉、长治、晋中、临汾市和太原市万柏林区确定为老工业基地。当前,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城区老工业区发展方式粗放、落后产能集中、基础设施老化、环境污染严重、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困难群体较多等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制约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主要矛盾。科学实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对于老工业城市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利用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我省建设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发展机遇,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城区老工业区产业重构、城市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和民生改善为着力点,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统筹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和新产业培育发展,把城区老工业区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城区。
  (三)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凡利用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交由市场解决。政府要制定并完善政策,精心组织,正确引导,积极推动。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针对不同发展基础和发展态势的城区老工业区,结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在城市功能区分中选准定位,合理确定搬迁改造的方向和目标,科学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注重实效、统筹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涉及面广、系统性强,要把推进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协调推进。
  改革创新、增强动力。创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模式、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土地治理与开发利用模式,增强搬迁改造的动力,努力探索各具特色的搬迁改造模式。
  (四)工作目标。2015年,大同、阳泉、长治、晋中、临汾市和太原市万柏林区6个老工业基地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全面启动。太原市万柏林和平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国家试点要先行先试,到2020年率先完成搬迁改造任务,为全面深入推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提供示范。到2022年,全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城市功能基本完善,生态环境得到治理,人民生活持续改善,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发展成为引领带动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列入《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范围的大同、阳泉、长治、晋中、临汾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编制本市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搬迁改造范围及目标、功能布局、主要任务、重点项目、组织模式、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等。其他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城区老工业区实际情况编制实施方案,参照享受相关政策。相关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要积极配合制订实施方案。同时,太原市政府要加快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万柏林和平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要做好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我省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和城镇保障房建设的衔接,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城区老工业区的功能、土地利用类型等因实施搬迁改造而发生重大变化的,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修订相关规划,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程序办理。
  (二)积极推进企业搬迁改造。对城区老工业区企业视情况分别实施就地改造、异地搬迁改造和依法关停等措施。对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的企业,要加快淘汰现有落后工艺和生产装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就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水平,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搬迁安置安全、卫生及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及安全隐患突出,就地改造无法达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企业,要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企业进行异地搬迁改造或依法关停。要积极引导企业按照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相关要求进行搬迁改造,支持企业同步进行升级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搬迁改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对符合产业升级方向,尤其是同步实施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对属于国家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并尽快上报国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对已关停企业,要注重盘活企业用地和生产设施,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对企业富余人员采取免费培训、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等措施,积极帮助实现再就业。
  (三)合理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根据搬迁企业的产业类型、发展方向等条件,结合我省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引导城区老工业区企业向具备条件的有产业关联的经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搬迁,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老工业区内装备制造企业向我省煤矿机械、轨道交通、电力装备、煤层气装备、新能源汽车等装备制造基地搬迁。冶金、化工、造纸、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环境风险较大的搬迁企业,必须迁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支持打破行政区划选择搬迁企业承接地,原则上不再为承接搬迁企业新设产业园区。鼓励建立兼顾企业原址所在地和搬迁企业承接地利益的税收分成及绩效考核机制。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鼓励园区建立资源集成、能源集成、水系统集成、信息集成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现有园区引入补链企业,开展增环补链项目建设,完善园区内企业之间产品和副产品的链接利用。对位于远郊区县的搬迁企业承接地,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方便职工生活。
  (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科技创新能力为导向,充分利用腾退土地,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依托城区老工业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发挥城区老工业区的产业配套、科技人才及技术研发等优势,鼓励发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产业链关联、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积极争取国家和利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新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根据城区老工业区发展定位和功能分区,适度进行商品房开发。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供水、燃气、供热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完善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加强路网衔接连通。加大消防、防洪、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积极稳妥推进智慧片区建设,在老工业区改造中,从家庭、社区、园区、新区、城镇单元功能智慧化入手,以点带面,提升城市品质。倡导水务、地下空间、地下管网、绿色建筑等涉及民生、城市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应用与智慧城市有机结合。要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常住人口数量与结构变化,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对既有建筑加强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按照65%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节能标准执行率要达到100%。保障政府投入,加强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六)治理修复生态环境。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环境整治和生态系统修复,因地制宜加强绿地、公园建设,结合城市河湖水系和传统街区改造构筑特色生态景观。
  要加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环境监管,落实场地污染者或使用者治理修复责任。要求企业在搬迁或依法关停前,制订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和企业生产、存储设施处置方案并实施。要开展企业搬迁遗留场地污染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应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及时开展场地修复工作,防止污染扩散;未进行调查评估及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对于保留的工业建筑物开展再利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对确认已污染的建筑物应编制清洁方案,治理后方能利用。
  对于已列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城区老工业区污染土地治理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对于未列入《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城区老工业区其他污染治理工作,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搬迁改造过程中各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方案编制与实施等污染治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腾退土地有机物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污染土地治理。
  (七)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把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与加快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起来,参照中央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大力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优先安排城区老工业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支持对搬迁改造企业老家属区进行房屋修缮和环境综合整治,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改善老职工、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结合我省城镇化建设基金试点,鼓励城镇化建设基金参与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动迁安置房和城镇保障房建设,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及污染治理与环境恢复工程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城投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其他企业,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融资。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及有关大型商业银行为城区老工业区棚户区改造提供资金支持。
  (八)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高度重视城区老工业区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把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作为搬迁改造重要内容。在实施企业搬迁改造前,全面核查认定城区老工业区内的工业遗产,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工业遗产公布为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对于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功能和景观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制定相应的改造利用展示规划和保护维修方案。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落实专项保护经费,加大对城区老工业区工业遗产保护维修及展陈方面的投入。合理开发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科普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城区老工业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对搬迁改造负总责。各市要成立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工作领导组,加强对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风险防控,确保搬迁改造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评估论证工作,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试点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协调相关国有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在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利用企业经营服务收入、应收账款及搬迁改造项目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工作。鼓励同行业上市公司对搬迁企业实施托管、改造或实施并购重组,支持证券公司对搬迁改造企业提供改制、辅导、并购等服务,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解决企业搬迁后重建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企业改制重组和城区老工业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金融模式,支持利用并购基金等金融工具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依法依规参与企业搬迁改造。省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强协调,合力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争取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改造再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新兴产业和企业搬迁改造等。争取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对列入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三)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对因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发展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用地需求的规模和时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向搬迁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对在搬迁企业原址发现地下文物或工业遗产被认定为文物的老工业区,所在市辖区因保护文物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所在市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区老工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开创我省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重点任务部门分工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9日

相关附件:
重点任务部门分工表1.jpg    
重点任务部门分工表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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