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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资[2014]30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0-15
实施时间: 2014-10-15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56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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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主管部门:
  为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我局印发了《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穗财资〔2014〕230号)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流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资〔2014〕272号)。现针对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纸质产权登记表的盖章和上报问题
  根据穗财资〔2014〕272号文,本次产权登记实行系统、纸质双轨审核,其中纸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应由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导出打印后加盖公章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有以下两种操作方法,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操作:
  (一)方法一:各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占有登记表》后,导出打印加盖公章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手工填写纸质版《占有登记表》中的“主管部门审核”数,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手工填写纸质版《占有登记表》中的“财政部门审定”数,加盖公章后连同产权登记证发放给各单位。
  (二)方法二: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对事业单位报送的《占有登记表》进行审核,并导出打印,然后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分别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手工填写纸质版《占有登记表》中的“财政部门审定”数,加盖公章后连同产权登记证发放给各单位。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参照以上方法审核。
  二、关于固定资产入账起点调整时点问题
  根据最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的入账起点为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因此需要对未达到新入账起点的已入账资产进行调整处理。调整时点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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