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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4]3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25
实施时间: 2014-9-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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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提出以下落实意见:
  一、着力激发市场活力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
  1.进一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对省级负责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前置审批事项“同级审批”对口承接工作,并依法将市(州)、县(市)负责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前置审批事项下放地方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2.鼓励我省重点装备制造企业享受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
  3.深入推进民营经济配套改革,支持长春市纳入国家在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范围。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壮大一批民营企业集团,组织开展民营企业管理创新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推进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革。(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负责)
  4.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出台民营经济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实施意见。(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负责)
  5.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领域遴选一批重大项目,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鼓励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等负责)
  6.积极吸引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作为发起人在我省试点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证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外资以及各类新型社会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省国资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8.深入推进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试点,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等领域,选择价格调整机制明确、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积极推广PPP等模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三)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
  9.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拿出本级国有企业部分股权转让收益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用于支付必需的改革成本。(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10.大力推进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积极支持省内国有资本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省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发挥好长春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作用。(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吉林银监局、省国资委负责)
  11.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制定出台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规范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统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大力推进中央国有企业改革。
  12.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组建跨省的区域性(或省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完善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加快推进经营不善国有企业的重组和退出。(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3.抓住国家整合中央企业资源契机,通过股权多元化等方式推动国有资本向关键性、战略性、基础性和导向性行业领域集中。允许拿出部分股权转让收益专项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安置等必需的改革成本。争取中央企业的重要分支机构和重大投资项目向我省配置和布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4.积极争取中央企业和地方协同发展政策支持。加强中央企业与地方合作,支持长春、吉林等地与中央企业共建产业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合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五)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
  15.积极推进森工集团、吉煤集团等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争取国家对困难的驻我省中央企业和省直企业的资金支持,落实好国家解决厂办大集体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实行社会化管理。(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6.全面推进驻我省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三、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
  (六)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改革实验。
  17.围绕重大技术装备和高端智能装备、新材料、生物制造、高性能纤维、油页岩综合利用等我省具有优势和潜力的产业链,完善研发、中试、转化、推广、应用等环节有效链接的“舟桥”机制,组建若干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强化省校合作,组织实施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积极推进在长春市开展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试点。(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负责)
  18.围绕高速动车组、智能制造装备、遥感卫星及应用、无人机、地球探测关键设备、精密机械制造、先进检验检测仪器、半导体激光设备、集成电路、物联网等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集中实施一批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力争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政策,促进重大技术、产品、装备等应用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七)完善区域创新政策。
  19.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市场化配置,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确保创新主体的权益最大化。(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20.借鉴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深圳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国家在东北地区设立自主创新示范区时优先在我省布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
  21.积极推动省内企业利用国家外汇储备资金并购国外科技型企业及研发机构,争取对我省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实施国外并购的企业给予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22.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围绕中试平台、应用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加大投入力度,增强创新能力,完善一批科技成果熟化、转化载体。(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负责)
  (八)加强创新基础条件建设。
  23.积极推进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吉林大学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建设,再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
  24.研究制定大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开放研发和检验检测设备的实施办法,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创新平台的利用水平。(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负责)
  25.积极争取更多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企业百强试点,在全省组织开展创新企业百强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26.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中科院与我省加强省院合作,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支持长春光机所精密光电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基地、长春应化所化工新材料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中科院长春分院负责)
  27.积极组织开展院士专家科技咨询活动,增加院士工作站数量,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的扶持力度。(省科技厅负责)
  28.积极争取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对我省高端装备制造、国防科技等领域的支持,加大在人才引进、开发和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推进我省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中科院长春分院负责)
  29.争取在长春市、延吉市各设立1个“国家人才服务发展示范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0.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教育政策支持,增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推进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服务振兴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
  (九)做强传统优势产业。
  31.积极争取将轨道交通、智能制造、换热设备、电气设备、矿山机械、风电、核电等装备纳入国家重点工程采购范围。重点支持高铁等重大技术装备走出去,鼓励建材、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成套设备境外输出和国外建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2.进一步提升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重点布局奥迪Q工厂和汽车关键零部件、化工新材料、畜禽产品深加工、玉米深加工、以矿泉水为代表的长白山特色食品等领域重大项目;培育壮大装备制造、医药健康、建筑、旅游四大新支柱产业,重点布局高端装备、生物制药、现代中药、建筑产业化、生态旅游等领域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旅游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33.加快推进国家食品安全基地建设,全面改造提升种植、养殖、加工、物流等产业水平,重点支持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我省布局“健康米”、“放心肉”等种植、养殖及加工一体化基地建设。(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畜牧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4.支持玉米深加工企业根据供需状况适度增加玉米加工量。认真落实好国家临时收储玉米超过一定数量部分给予一次性补贴政策。鼓励玉米深加工企业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条,增加新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粮食局、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
  (十)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35.围绕医药健康、生物制造、生物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节能环保产业,组织实施九大产业专项计划,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争取国家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36.积极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组建和管理,协调落实匹配资金,在现有5支基金的基础上,增加基金数量,扩大基金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37.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创建,加大对生物医药、遥感卫星及应用、高性能纤维等产业的引导支持力度,加大对长白山特色资源产业培育开发力度,形成区域特色鲜明、创新资源集聚、比较优势明显的新兴产业集群,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8.围绕生物质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生物基产品替代石油基产品、非粮生物质替代粮食资源等“三个替代”,重点推进秸秆制糖、纤维素乙醇、聚乳酸、化工醇、生物天然气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生物质资源收储运、多联产与高端化、绿色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方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为全国生物质产业发展发挥试点示范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委负责)
  39.有选择、成体系地承接一批国内外发达地区的转移产业。积极建设省内产业转移示范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设立示范区产业发展基金,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省经合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
  40.加快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积极争取纳入东北地区两化融合发展试点,加快推进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建设,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41.深入实施“宽带吉林”战略,以延边州、梅河口市等宽带城市群为重点,推进智能化、大容量骨干传输网络建设。(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2.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物联网等产业,推进新型平板显示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逐步完善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43.加快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工业企业实行相同价格。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负责)
  44.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支柱产业的意见》(吉发〔2014〕13号),构建“一圈五区”的旅游产业格局,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产业升级。重点培育以“大长白山区域”为主体的生态旅游、冰雪旅游、边境旅游、民俗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等七大旅游产品体系。(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负责)
  45.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加大对吉林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吉林动漫游戏原创产业园、知和国际动漫产业园等园区的扶持力度。重点推进吉林省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打造中国(长春)产业融合发展基地。(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文化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负责)
  47.支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加快推进总部经济、文化创意、现代金融、信息服务、旅游休闲等为核心的低碳生态服务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8.深入推进长春市、吉林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长吉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负责)
  49.围绕汽车、大宗农产品、便民惠民等方面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加快推进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推动阿里巴巴跨境电商项目落户保税区。推进长春市、吉林市、延吉市软件服务外包发展。(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等负责)
  50.加快建设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营销网络体系,在主要贸易市场建立起境外营销平台、商品展示中心等境外营销机构,全面推动我省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省商务厅、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负责)
  51.推动吉林省科技大市场尽快运营,努力形成以吉林省科技大市场为主体、以各市(州)技术交易市场为补充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省科技厅负责)
  五、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三)巩固提升商品粮生产核心区地位。
  52.扎实推进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治重大项目、西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2740万亩。(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负责)
  53.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大对土壤有机质提升、养分平衡、耕地质量检测以及水土流失治理等的资金支持力度。编制实施全省黑土地保护规划,启动粮食主产区黑土地保护试点建设工程。完善黑土地保护技术支撑体系。加大对保护黑土地资源的扶持。2014年争取国家深松整地试点面积600万亩。(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省畜牧局负责)
  54.扎实推进全省节水增粮行动项目(2012-2017年)的实施,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900万亩,2017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55.通过实施微灌、喷灌等高效节水工程建设,大力推广节水管材规模化生产,带动节水技术和设备制造业发展。(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四)创新现代农业发展体制。
  56.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对粮食主产区的各项涉农扶持资金,同时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加大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粮食局负责)
  57.加强粮食产销区合作,鼓励引导销区粮食企业到我省投资建设生产基地。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向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
  58.积极推动在我省设立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省农委负责)
  (十五)加强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
  59.用好中央预算内资金,加快我省31个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建设,尽快完成增加仓容15.5亿斤任务。用好中央财政资金,加快对我省危仓老库进行维修改造。(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60.按照国家下达的政策性粮食跨省移库计划,积极腾倒仓容,缓解新粮收储压力,完成2014年调出380万吨临储玉米任务。(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中储粮吉林分公司、省农发行负责)
  61.积极争取国家新建仓容分配方案重点向我省倾斜,改革创新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投资方式,鼓励支持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家庭农产、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储粮,解决粮食仓储难问题。(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负责)
  62.畅通“北粮南运”铁水联运通道,继续争取国家支持我省运粮通道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粮食大型装车点建设,完善粮食物流体系和节点布局。(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发行负责)
  六、推动城市转型发展
  (十六)全面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
  63.推动各地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做好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明确建新区、拆旧区、企业搬迁改造、棚户区改造等任务。努力争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部门安排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时,要加强协调,合力支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各地要安排适度资金支持本地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的搬迁改造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64.加大对已列入国家首批试点的吉林市哈达湾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推动力度。重点推动前期工作较完善的长春市铁北、四平市铁东等城区老工业区和部分独立工矿区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65.按照因地制宜、宜改则改、宜搬则搬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工作。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66.研究探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土地政策,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努力提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率。扩大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范围,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各市(州)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搬迁改造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金融办、省国开行负责)
  (十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改造。
  67.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推进供热、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
  68.继续实施“暖房子”工程,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稳妥推进热电联产机组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负责)
  69.加大国家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对国家支持我省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加强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
  70.鼓励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供热、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养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八)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71.推动资源开发主体承担资源补偿、环境整治责任和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完善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积极推动松原市、珲春市等进入国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72.实施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攻坚行动计划。组织辽源市、白山市等7个资源枯竭城市实施接续替代产业培育工程,建设一批就业型、税源型等重点接续替代产业园区,支持辽源袜业等一批企业扩大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经合局、省财政厅负责)
  七、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加快综合交通网络建设。
  73.加快吉林至珲春、辽源至长春、白城至镇西等铁路建设。积极推进长春至白城、长春至西巴彦花、四平至松江河、敦化至松江河铁路前期工作,争取尽快开工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等负责)
  74.加快推进小沟岭至抚松、靖宇至通化、通化至梅河口、四平至长春、长春至双辽、辽源至乌龙岭、坦途至镇赉、白城至洮南、吉林至荒岗、集安至通化等高速公路建设,并力争开工辉南至白山至临江、龙井至大浦柴河、东丰至双辽、长春至拉林河、榆树至松原、松原至通榆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国道203线长岭至金宝屯段、肇源至松原段普通公路建设。加强林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建设。重点打通中朝边境圈河至防川、大栗子至错草、园池至和平营子、桦树至四栋房(长白界)、十五道沟至四栋房(临江界)、七道沟至三道阳岔、邱家店至小蛤蟆川7条边防公路升级改造任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
  75.力争2014年年底前完成长春龙嘉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可研报告评审工作。尽快完成延吉机场迁建选址批复、预可研报告编制及空港经济区设立工作。力争2014年年底前开工建设松原机场。争取吉林二台子机场改扩建项目开工。推进四平军民合用机场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航机场集团、民航吉林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76.加快推进长春地铁1、2号线建设,争取尽早竣工通车。指导吉林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加快跨座式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启动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交通结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77.加大国际运输通道建设力度,重点推进中朝集安至满浦、中朝圈河至元汀界河、中朝图们至南阳界河公路大桥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珲春至长岭子口岸公路等与俄罗斯扎鲁比诺万能海港配套的公路、铁路、口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中蒙“两山”(阿尔山至霍特)铁路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省长吉图办、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构建多元清洁能源体系。
  78.积极配合国家开展东北特高压前期工作,争取特高压项目尽快启动实施。积极协调国家电网公司,在东北地区外送电量分配上给予我省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79.积极支持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交易,积极推进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
  80.配合国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我省单独核定的输配电价,为开展竞价上网奠定基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1.配合中电投集团做好长春东南热电厂新建工程年内开工建设工作;积极推进国电吉林热电厂扩建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尽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82.加快推进全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出台扶持优惠政策,选择长春、吉林、四平、延边等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推进地热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83.推进老旧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开展钢铁、煤炭、建材、化工、冶金等行业余热余压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
  84.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等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加强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烟尘治理。(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能源局负责)
  85.推进油页岩地下原位开采技术攻关,尽快实现油页岩的规模化开采,组织实施一批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86.配合中石油集团加快实施中俄原油二线、中俄天然气东线等油气长输管线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
  (二十一)大力发展水利设施。
  87.推进嫩江和松花江干流治理、月亮泡蓄滞洪区工程前期工作,力争2015年开工建设。加快东辽河、嘎呀河、饮马河、伊通河等9条重要支流治理建设进度,尽快完善拉林河、古洞河等6条支流治理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88.推动哈达山水利枢纽、引嫩入白工程尽快收尾。全面加快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建设,2020年实现通水。推进松原灌区工程前期工作,2015年开工建设。加快大安灌区工程建设,积极争取新一轮灌区建设投资。(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89.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对棚户区改造工程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应保尽保,积极落实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力争到2017年基本完成全省现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负责)
  90.积极推动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超前做好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分解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对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重点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91.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专项贷款。(省国开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92.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93.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范围和规模。(省国开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94.比照西部标准提高开发银行对我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资本金过桥贷款比例。加快存量项目推进、新项目开发评审和贷款发放,全力保证项目用款需要。(省金融办、省国开行、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十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95.争取国家对我省在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力争10年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96.落实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续保政策。研究制定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97.落实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二十四)努力促进就业创业增收。
  98.加大对大规模失业的预防、调节,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负责)
  99.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基础台账和信息数据库。对未就业的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对已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税收减免以及自主创业等扶持政策。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
  100.制定更加优惠的就业创业政策,吸引域外和留学归国的高校毕业、本地生源毕业生和外省在我省高校就读的毕业生在我省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企业就业。加快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五)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
  101.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研究制定国有林区改革方案,争取将我省重点国有林区逐步纳入停止商业性采伐范围。(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02.加快实施黑土区水土保持工程、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坡耕地治理步伐。(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03.推进松辽平原等重点湿地保护,实施流域湿地生态补水工程。(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负责)
  104.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湿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05.推进湿地生态移民,并率先启动向海核心区生态移民试点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106.实施湿地修复与建设、乡镇环境综合治理、植树造林与生态恢复、小流域治理与水土保持等重点项目,有效改善湖泊生态环境质量。建立和完善查干湖、松花湖、龙湾湖等重点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
  107.加快西部生态建设。重点推进西部地区河湖连通工程。争取国家退牧还林和退耕还草试点。加快三北五期和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推进西部防沙治沙规划实施。支持白城市开展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负责)
  108.积极推进延边州、四平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力争将白城市、吉林市列入国家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抓好吉林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负责)
  (二十六)推进工业废弃地和老矿区环境治理。
  109.推动全省工业废弃地开展风险评估,建立监管档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分类推进工业废弃地治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110.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开展利用社会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成果维护试点工作。争取国家继续对我省资源枯竭城市地质环境治理和示范工程项目给予支持。控制和消除重大地质灾害和环境安全隐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
  111.积极申请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推动我省辽源市、通化市二道江区及辉南县、珲春市、德惠市等项目区成为国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重点推进辽源市国家矿山湿地公园等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112.积极支持和探索与国际矿山组织合作开展工业废弃地和矿区环境治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二十七)扩大向东北亚区域及发达国家开放合作。
  113.积极支持国家启动中俄远东开发合作机制,务实推进扎鲁比诺万能海港合作项目,支持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和俄罗斯开发区实现紧密型合作。积极参与筹备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长吉图办、省外办、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14.积极开辟珲春 -俄罗斯扎鲁比诺港-日本新泻、珲春 -俄罗斯扎鲁比诺港-韩国釜山新的陆海联运航线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中朝罗先经贸区项目建设,扩大对蒙、韩、日进出口贸易。(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15.建立中德政府间老工业基地振兴交流合作机制,利用每年一次的中德双边工作会议,统筹推进中德双边合作机制和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省外办负责)
  116.提升中新吉林食品区合作层次。建立吉林省 -淡马锡联席委员会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共同推进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争取将中新食品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省外办、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二十八)打造一批重大开放合作平台。
  117.加快编制延吉(长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争取国家尽快批设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落实国家支持政策,推进试验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负责)
  118.支持符合条件的和龙、集安、长白等边境县(市、区)申请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谋划中俄珲春-哈桑跨境经济合作区,积极推进图们江三角洲国际旅游合作区开发建设。推动珲春出口加工区上升为珲春综合保税区。(省经合局、省旅游局、省外办、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19.加强重点边境城市市政设施、口岸通道、能源水利、旅游设施、交通运输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沿边地区加快开发开放和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增强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省商务厅、省长吉图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20.积极推进阿里巴巴“菜鸟”物流等项目落位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加快推进吉林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省经合局、长春海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21.积极推进“三区”联动(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俄罗斯远东超前发展区、中朝罗先经贸区)、“两港”并举(俄罗斯扎鲁比诺港、朝鲜罗津港)建设,大力发展内贸外运。(省经合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九)完善对外开放政策。
  122.积极协调省内地方炼油企业实施改造升级,支持包括中直企业在内的吉林石化、新大石化、松原石化、立安石化等原油加工企业获得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原油配额,配置给符合条件的中直企业和地方炼油企业。(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3.积极向国家申请粮食配额和资源类产品配额,鼓励在我省边境地区开展进口资源深加工,加强进境资源类产品的有毒有害元素的风险监测。(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124.积极向国家申请扩大对我省边境小额贸易转移支付资金扶持力度。加强边境小额贸易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促进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推动小额贸易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125.适度扩大利用国外贷款规模,重点引导贷款投向节能环保、社会民生等优先发展的基础领域。进一步加大对已申报的贷款备选项目争取力度,充分发挥国外贷款的资金和技术优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26.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国家对长春龙嘉机场给予部分国家和地区72小时过境免办签证政策。(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商务厅、民航吉林监管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127.继续发挥东北四省区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机制作用,共同推进在交通、能源、旅游、产业等方面的务实合作。探索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有效渠道,深化四省区多领域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128.积极参与东北地区内部次区域合作,争取《东北东部经济带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促进东北四省区各城市在能源、交通、旅游和重点产业等领域的务实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等负责)
  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三十一)财政政策。
  129.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一般性和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加强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加快接续替代产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二)金融政策。
  130.深入贯彻落实支农再贷款和支小再贷款政策措施,努力增加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用足用好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支农和支小信贷投放力度。(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负责)
  131.积极协调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总部机构在信贷规模和资源配置上优先给予我省支持,不断强化政策性金融先导功能,努力扩大资金投放。发挥商业性金融创新优势,多种渠道增加资金投放。(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
  132.鼓励和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鼓励和支持我省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可转债。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证监局负责)
  133.积极参与设立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储备我省产业投资项目,争取东北振兴产业投资基金对我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34.加大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通过建立有效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开辟多元化的资本金来源渠道、建立担保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断完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扶持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135.积极争取银监会对我省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相关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争取吸引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我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负责)
  (三十三)投资政策。
  136.积极争取国家在安排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和社会事业等方面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比照享受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137.积极争取国家在公路、桥隧、养护等方面加大补助标准和资本金倾斜。(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138.对中央预算内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县及县以下配套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39.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支持。省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重点支持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抓好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的认识,抓住机遇,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责任分工,各负其责,牵头部门负责方案制定和任务推进,配合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各地和牵头部门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任务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每季度调度各项重大政策举措和重点建设项目落实进展情况。对重点建设项目,牵头部门要全力组织推进,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在建项目”要抢夺工期,加快建设,保证资金投入进度,全力争取资金到位;“今明两年可开工项目”要力促早开工、早投入;“正在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要积极组织可研报告,做好规划、评审、批复、立项等各项工作,争取尽快获得国家审批核准。对国家已确定在我省开展的试点示范项目,牵头部门要抓紧组织研究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和提升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对我省可以争取的试点示范项目,牵头部门要立即组织谋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设定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积极争取,努力使更多的试点示范项目在我省落户;对国家明确在其他省区开展的试点示范项目,有关部门也要密切关注,条件成熟时争取在我省实施。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责任分工,深入细化各项目标,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省政府将对任务落实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将城区老工业区和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等重点工作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动态反馈机制,深入实地开展督查调研,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附件:吉林省在建和今明两年拟开工建设重大项目分工表
  2014年9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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