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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14]6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24
实施时间: 2014-9-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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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农业、水务部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从体制机制上探索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新思路和新举措,有力地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但支农资金使用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支农资金管理,强化监管责任,切实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主体意识,提高对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必须站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着眼,不断强化财政支农资金规范管理,用制度和机制保障财政支农资金运行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不折不扣的执行支农政策,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照有关制度要求强化监管。
  区县财政部门作为支农资金的监管主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支农资金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适时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办法,牢固树立“抓资金管理就是抓资金投入、抓资金管理就是抓使用效益、抓资金管理就是抓资金安全”的观念,切实把强化支农资金监管与增加农业资金投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彻底改变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的现象,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体系,努力提高财政支农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切实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制度,建立支农资金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资金管理行为,确保资金安全使用。
  (一)规范资金支出行为。区县、乡镇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都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支农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用财政资金设置帐外帐和私存私放;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要利用“一卡通”、“一折通”等手段,及时足额地兑现给农民,2014年底前,尚未实行“一卡通”发放的涉农补贴项目,区县要全部纳入“一卡通”发放管理,承兑银行收到补贴资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兑付到农户,坚决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救助物资、经费发放中拖欠群众欠款、克扣群众财物等问题。
  (二)严格资金管理程序。深入推行财政支农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等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在2014年年底前清理涉农资金未按照国库预算级次拨付资金的项目,从2015年起,涉农资金最终使用单位坐落区县的项目,均要按照国库预算级次拨付资金,确需通过其它部门转拨的,需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说明,并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坚决解决支农项目中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惠农资金的问题。
  (三)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根据农业季节性明显、时效性强等特点,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市农委等涉农部门要按照市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年初预算细化率达到70%以上,每年9月底前细化全部预算,未细化部分将收回总预算调剂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预算规模。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至少50%资金,验收后待拨付资金不多于10%.支农项目中要求有区县配套资金的,应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并按比例同时拨付资金。凡属支农项目未落实或无合理理由滞留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坚决解决人为滞留资金特别是救灾性、生产性和涉及民生的财政支农资金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支出进度和支出管理的关系,防止出现资金使用单位突击花钱、违规花钱等行为。
  (四)完善资金分配办法。积极探索项目资金审批权下放,进一步扩大区县财政部门批复具体农业项目支出预算的权限,继续推广运用因素法、公式法等科学分配方法合理分配财政支农资金,从2015年起实行按因素法分配农业一般性转移支付试点,利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以物代资、奖补结合等有效的激励引导手段,不断完善财政支农资金分配管理机制。特别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与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相衔接的分配制度。
  三、充分发挥乡镇财政部门监管作用,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
  乡镇财政直接服务农业、面对农民、贴近农村,具有就地就近实施监管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在支农资金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有利于保障支农资金的落实到位。
  (一)切实承担资金监管职责。乡镇财政部门承担上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有关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以及补贴农民政策的兑现和监管责任,要确保各项支农项目和资金及时、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区县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的职责,在各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乡镇财政监管的环节和具体要求,为乡镇财政监管支农资金提供制度依据。
  (二)切实改进资金监管方式。要将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项支农资金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重点对发放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和在乡镇范围内实施的支农项目资金进行监管。一是对当前直接通过乡镇申报进行发放的补贴资金,如粮食直补、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补贴资金,乡镇财政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村级组织,通过实地核实、入户调查、验看资料等方式,加强补贴发放的事前数据审核,避免虚报、冒领等。二是对上级财政或农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补贴资金,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等,乡镇财政应加强与上级财政和本级有关农业站所、单位的沟通衔接,要积极参与各项补贴数据的统计、审核,主动对补贴农户进行回访,及时了解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三)切实做好资金监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各项补贴资金相关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帐工作,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完善乡镇范围内的支农项目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要通过入户访问、发放问卷、开展统计、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农民群众的普通心声,提出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公开工作。要加大支农政策的信息公开力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执行村级公示的各项要求,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将各项补贴的有关情况,包括补贴种类、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金额等进行公开公示,并保留影像资料。要通过发放宣传册、制作宣传板报等各种便于群众接触、了解的形式,宣传国家对农民的补贴补助政策,全面、准确地公开政策内容。
  四、积极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支农资金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加强支农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做到日常监督不松懈,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检查。
  (一)根据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实际需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因地制宜的确定监管重点。按照“谁申报、谁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财政、农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既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又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资金管理各项要求。
  (二)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配合这些部门搞好财政支农资金审计、检查和监督工作。特别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手段,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支农惠农资金检查,从2015年开始将委托检查作为常态化机制,保证每年委托检查资金比例达到年初预算的20%以上,提高资金监管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扩大资金监管的覆盖面。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行中介机构委托检查制度,落实委托检查经费预算,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支农资金检查,确保资金检查覆盖面逐年提升。
  (三)积极研究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对监管措施到位,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推广其好经验、好做法,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违纪违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现问题的地方和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落实。
  五、抓好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提高资金使用合力和整体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涉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切实发挥支农政策和支农资金的合力效应。
  (一)按照“既积极、又稳妥”和“既整合、又管理”的原则,逐步开展我市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重点推进县级支农资金整合,实现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区县年初预算,分布实施涉农资金打捆到县,市级各主管部门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健全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二)进一步推行项目审批权下放改革,推动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减少支农项目审批环节,积极建立和完善农业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因素法分配支农资金预算的具体办法,强化基层财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切实加强审批权下放后的资金监管工作,健全相关制度,促进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农委
  2014年9月24日
  (联系人:李 伟;联系电话:23303740-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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