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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5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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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废除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了做好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对象
  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应按规定时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时间
  因《条例》实施时间原因,企业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三、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方法
  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西安红盾信息网(网址:www.xags.gov.cn),进入“内资企业年度报告”模块,按照《企业年度报告须知》填写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的内容
  依据《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信息: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企业对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发现其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今年是《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它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转变职能、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分、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干部对《条例》及相关办法、规定的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管理干部熟悉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的流程及要求,准确指导企业完成相关操作,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认真安排部署、加强宣传指导。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是新形势下企业监管的新方法、新形式、新手段,涉及面广、业务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分、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层层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实施,落实专人对企业咨询进行解答,加强网络维护管理,确保企业年报公示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途径,加强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总结提高。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结束后,各分、县局要及时做好年度报告公示企业的分类入库工作,对已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建立电子档案库,为抽查工作打好基础;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同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2015年7月10日前报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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