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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车用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传[2014]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0-11
实施时间: 2014-10-1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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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车用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3]1845号通知规定,车用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即国四标准)的加价标准为每吨370元,折升后我省0号车用柴油加价标准为每升0.32元,各品号车用柴油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及执行范围。2014年10月12日24时起,我省石家庄、唐山两市市区完成车用柴油质量升级置换至国四标准的中石化所属加油站,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相应升级标准,并张贴统一标识后,可按上述加价标准进行油品升级加价。全省国四车用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于2014年12月31日24时起执行。
  三、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在油品质量升级完成后及时对加油站价格公示牌和发票中的油品名称进行更换,并明确标明品号及单价。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石油企业做好油品供应衔接,并严格执行我省规定的加价标准。同时,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及时疏导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对相关行业和群体的影响。
  四、加强质量监管。省发改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紧密合作,加大油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质量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以次充好、掺杂掺假、油品质量虚假标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油品质量升级效果落到实处。各地在油品质量升级加价后,要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巡查,加大油品市场质量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提高企业违规成本,确保终端油品质量达标,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附件:河北省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11日
  附件:
  河北省车用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10月12日24时起执行)
  单位:元

  品    名

  品质比率

  每吨价格

  每升价格

  0#车用柴油(Ⅳ)(标准品)

  100

  8230

  7.11

  正5#车用柴油(Ⅳ)

  98

  8065

  6.97

  负10#车用柴油(Ⅳ)

  106

  8724

  7.54

  负20#车用柴油(Ⅳ)

  111

  9135

  7.89

  负35#车用柴油(Ⅳ)

  115

  9465

  8.18

  负50#车用柴油(Ⅳ)

  118

  9711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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