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广告监督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监管工作规则》、《重点类别违法广告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广告监测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4]195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0-14
实施时间: 2014-10-14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6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
  《广告监管工作规则》、《重点类别违法广告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广告监测标准》已经2014年省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14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广告监管工作“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程序合法、惩教结合”,推进广告监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广告监管工作,包括广告监测、行政处罚、广告基础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开展广告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监管机构及办案机构具体负责广告监管工作。
  第二章 广告监测
  第三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160号)为广告监测依据。广告监测遵循级别管辖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采取日常、集中、交叉及暗访监测等形式实施。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广告。印刷品、户外广告的监测巡查工作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四条 广告监测应当做到定性准确,客观全面及时反映广告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第五条 广告监测包括广告信息采集录入、广告内容审查、监测结果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归档等环节,《广告监测统计表》应规范填写。
  广告信息采集录入是指收集广告原始资料,筛选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依据《商品与服务广告分类标准》规范录入商品与服务广告类别,登记录入广告基本信息。
  广告内容审查是指依据《广告监测标准》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及对初步判定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复审,广告内容复审包括录入广告信息是否完整,类别选择是否正确,违法性质判定和法律条 款适用是否准确等。
  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是指以月、季、半年、年为周期,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广告监测通报。广告监测通报包括文字分析与统计报表两部分,其中文字部分包括广告监测的时间、范围及对象,广告监测基本情况,被监测媒体的广告发布情况、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广告监管工作建议等内容
  监测信息归档是指定期对监测的原始资料和数据进行备份和归档,档案保存应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 对监测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可按违法性质分别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整改、立案处罚等方式处理。
  第七条 坚持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制度,监测通报采取书面、召开通报会两种形式实施。每月书面通报一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监测情况通报会,邀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每期通报应当及时发送到被监测的各级媒体、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八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第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管辖有困难的,应当将所有违法广告证据收集齐全后移送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处理;属于本地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连同有效证据移送至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要求辖区内媒体、综合性网站及其他主要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报备广告收费标准和广告样件等信息。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受理投诉举报、移送、移交的广告违法案件时,应当做好案源登记,妥善保存广告违法内容证据并及时备份。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户外、平面违法广告证据时,应当使用准确调时的电子设备进行拍照取证,清楚拍摄广告整体画面内容,并注意选择拍摄参照物以明确户外广告的地理位置、大致尺寸等;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报纸等证据原件时,应当对报纸发布的违法广告全部内容进行拍照取证,注意拍摄报头、时间、版面等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电视、广播、电子显示屏发布的音视频违法广告证据时,应当使用准确调时的电子设备进行录像或录音取证,并注意录制频率、台标、频道名称、时段、显示屏位置尺寸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网络广告证据时,应当使用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平台进行网页存证。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手机违法广告证据时,应当拍摄含有发送号码、时间以及广告内容的页面照片,并由信息接收人签名确认。有条 件的,应当及时提取当事人信息发送软件所含相关数据、内容等证据。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广告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执法内容应当同步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违法广告案件时,应当查清下列事实:涉嫌违法广告发布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数量、约定费用、实际支付费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主体资格及分工、广告审查情况、广告内容依据以及当事人主观情节及应当查清的其他违法事项等。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终结调查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 自由裁量应综合考量当事人主体情况、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故意等因素,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测标准》关于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广告的划分标准进行认定。
  自由裁量档次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档次。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设计制作的违法广告尚未发布的;
  (二)当事人首次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残疾人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无业人员以谋生为目的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利用自身经营场地开展自我宣传推销产品,在广告用语方面用词不当,但属于非蓄意虚假宣传的一般违法行为;
  (二)违法广告的费用少于或等于1000元(手机广告除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首次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从轻处罚档次为法定处罚下限至自由裁量区间的30%(含)。
  (一)依据《广告法》“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的从轻处罚标准为“广告费用1倍至2.2倍”.(二)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的从轻处罚标准为“1万至1.6万元”.(三)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作出的从轻处罚标准为“3000元以下罚款”.(四)依据其他规定作出从轻处罚罚款标准依照省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首次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经责令未及时改正的;
  (二)当事人首次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当事人非首次实施的一般违法行为;
  (四) 当事人两年之内首次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一般处罚档次的标准为自由裁量区间30%(不含)至70%(含)。
  (一)依据《广告法》“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广告费用2.2倍至3.8倍”.(二)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1.6万至2.4万元”.(三)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作出的一般处罚标准为“3000元至7000元罚款”.(四)依据其他规定作出从轻处罚罚款标准依照省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一)当事人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两年之内再次实施相同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同一违法广告中出现三种及以上不同严重违法广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从重处罚档次的标准为自由裁量区间的70%(不含)至法定上限。
  (一)依据《广告法》“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的从重处罚标准为“广告费用3.8倍至5倍”.(二)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作出的从重处罚标准为“2.4万至3万元”.(三)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作出从重处罚标准为“7000元至1万元罚款”.(四)依据其他规定作出从轻处罚罚款标准依照省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处罚档次标准内减轻处罚:
  (一)能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全面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的;
  (二)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案件被查处后,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则作出的违法广告行政处罚建议,经办案机构、核审机构、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应当形成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包含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真复核,认为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并依法报经办案机构、核审机构、机关负责人同意。
  调整处罚意见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法广告办案机构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件审批委员会审议。
  (一)对违法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广告收入数额较大的处罚;
  (三)暂停广告业务;
  (四)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要求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办案机构应当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行政救济的途径、期限、并视处罚主体的不同,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办案机构使用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处罚的违法广告案件,在案件终结后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法广告案件处理终结后,应抄送相关行政部门并提出相应行政处理建议;需要回复的,应当按照《信访条 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七条 卷宗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要求依顺序装订成册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 广告基础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完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实现广告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广告监管效能。
  第三十九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以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等五大类广告,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媒体作为广告监管的重点,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
  第四十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新兴媒体的广告监管,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新兴媒体广告监管方式方法。
  第四十一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督促媒体单位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广告审查员培训,提高依法审查广告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二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依法加强《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年检、固定形式印刷品和烟草广告审批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科学合理配备广告监管人员和广告监测设备,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广告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各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加强广告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种广告统计报表,并将所有广告监管资料完整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所广告监管工作办法 成工商办[2011] 2011/12/29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工商广字[200 2008/8/5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 浙工商综[2018] 201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