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2014]4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6
实施时间: 2014-9-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14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从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50元。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按社会化方式定期发放。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全省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具体发放办法由省残联、财政厅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强化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依托医科高等院校、省属三级甲等医院的技术优势,开展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指导;各市、县(区)依托当地医院、康复机构等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示范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构建有效的康复服务体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我省企业生产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残联、发改委、监察厅)
  (二)继续实施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对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给予免费的抢救性康复救助,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的需求,将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所需资金列入预算。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残疾儿童康复数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残联、卫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全面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各地要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计委、财政厅、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二)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残联、人社厅、财政厅)
  (三)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已享受集中安置就业奖励政策或当年已经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2]72号)享受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残联、人社厅、财政厅)
  (四)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五)开展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提升残疾人联络员的就业能力和服务素质。培训工作由县级残联实施,省级残保金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措施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床位托养残疾老年人。比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号)的相关规定,对非营利性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责任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残联)
  五、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
  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以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到2016年省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从每人每年1500元逐步提高到3000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交通费进行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保证残疾儿童不因交通问题辍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学生的校服、床上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予以补助。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推动开播手语节目和视频加配字幕工作。支持省广播影视集团电视综合频道的周日午间新闻节目中全程同步播出手语新闻,扶持有条件的设区市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增加播出时间和栏目;推进影视剧、文艺节目、网络视频和音像制品加配字幕。(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残联)
  (二)推动盲人阅览室和无障碍网站建设。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并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以及加装电脑读屏软件等。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市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为视障人群提供学习服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化厅、残联)
  (三)推动完善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备配置。各设区市应通过政府购车、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当地出租车企业逐步投放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并推广残疾人电话约车服务,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
  (四)推动听力、言语残疾人享受发送短信优惠。电信企业通过优惠套餐、短信包、流量赠送等方式,每个月为每名听力、语言残疾人优惠或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短信发送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七、强化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强化职责,加强协调统筹和监督检查,民政、卫生、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基础教育、就业服务等相关领域政策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事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开展爱心捐助活动。(责任单位:省残联、卫计委、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
  (二)培育发展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成立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特别是服务残疾人的志愿者组织和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实行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残联)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细化有关措施,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取得实效。省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