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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4]8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9-30
实施时间: 2014-9-30
失效时间: 2019-9-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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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加快培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支持措施。
  一、鼓励多元投入。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川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和土地供应,可按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并可配以一定比例的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涉及城建等有关规费,报经相应权限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经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孵化器符合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和服务平台。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加入四川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并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享受四川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创造条件,吸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开展专利代理、检测、咨询、维权等服务。支持设立孵化器的单位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鼓励创新创业。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自建或合作共建科研项目孵化器,推进高校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允许和鼓励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到孵化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或团队到孵化器内自行创办企业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转化,其享有该科技成果在企业中收益的比例可高于70%。重点支持孵化器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创新创业。落实对引进人才颁发符合条件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等扶持政策。允许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供应公共租赁住房。
  四、扶持在孵企业。对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内外资有限公司(不含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允许注册资金零首付,股东在核发营业执照6个月内缴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其余部分在2年内依法缴足。免收在孵企业注册登记费。在孵企业涉及省级及以下的行政服务性收费事项,报经相关机关批准后予以减免,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对在孵初创企业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在孵企业转化重大科技成果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川府发〔2012〕23号)重点给予支持。孵化器所在地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孵化毕业企业在当地落户,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发展壮大。
  五、加强投融资服务。深入推进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在孵科技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专营机构。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培育计划,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推动在孵科技企业实现多层次、多元化融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及民营企业等单独或联合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组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专业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或风险补偿。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鼓励设立扶持在孵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采用孵化基金、房租入股、孵化服务投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投资。凡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在孵企业高新技术孵化项目(产品)因开发失败而导致的损失,符合财产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具有天使投资功能的孵化器管理团队。
  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每年设立5000万元以上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助、担保补助等方式,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创业项目扶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资助,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在孵化器建设过程中,对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产学研联盟及平台建设等各类科技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给予优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和财政状况,统筹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当地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新建孵化器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指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最高支持100万元;改扩建的孵化器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建设项目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创新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可按其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10%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万元。在孵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两年内,根据企业实际投入额,在科技专项资金中以项目支持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投入额累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入额10%的补贴,最高可补贴50万元(需扣除已享受启动经费扶持的部分)。对申报国家高新区的省级高新区孵化器和各市(州)重点建设的孵化器给予专项支持500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专项项目支持50万—100万元。孵化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其法人机构注册地依然在四川省的,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可获得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强化孵化器自身建设。提高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水平,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先进孵化理念、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的优秀孵化服务团队。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拓展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种子资金、天使投资等增值性服务,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孵化服务倍增效益。加强孵化器品牌建设,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构筑孵化载体、技术平台、人才培育、融资担保一体化的孵化服务体系。
  八、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都应建有省级以上孵化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原则上都应建有孵化器。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省级以上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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