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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政办发[2014]7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23
实施时间: 2014-8-23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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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业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3日
  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中国特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第三章 购买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其它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 承接主体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第九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工商等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第五章 购买内容
  第十一条政 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第七章 程序与方式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审查,其中涉及社会工作服务事项购买计划还需会同民政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需求目录。同时,购买主体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对购买服务事项予以单独列示,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通过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且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等方式进行购买。
  第二十条 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将依法给予查处,3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第八章 绩效评审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配合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
  (三)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构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库。提升社会组织发展水平,增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组织开展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评估。
  (四)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报公示、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行政监察,严肃查办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滞留和冒领资金等现象发生。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场地安排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抓紧出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提供组织、人才保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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