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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3年企业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7-28
实施时间: 2014-8-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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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展2013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参加2013年度报告公示。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一并参照实行。
  二、企业年度报告时间: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年度报告方式:企业登录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ic.hainan.gov.cn),点击“网上年报服务”。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通过网上年报系统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或者向原登记机关报送书式年度报告,由原登记机关负责书式年度报告的公示。
  四、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公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截至2014年6月30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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