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其他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26
实施时间: 2014-9-26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1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凡设立在我市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的年度报告。现将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主体、方式
  1、今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由于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企业应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
  4、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jxaic.gov.cn,企业也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jxaic.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二、工作责任
  企业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完成后,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将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依照《条例》规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其他事项
  企业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查询,也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
  2014年9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2013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2014/10/1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省工商系统2013年度企业年度 闽工商企注[201 2014/10/13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2014/10/1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信息及年 2014/10/1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告 2014/10/1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 2014/6/27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闽工商企注[201 2014/8/1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及年度报告公告 2014/9/5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报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公 2014/7/23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 川工商发[2014] 20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