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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28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5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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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开展各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未被吊销或注销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承担年报信息公示义务,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本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其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个体工商户需要报送年度报告,年报信息是否公示可自主选择。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须向其登记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企业:2013年年度报告及公示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年度报告及公示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2013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15年起开始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需要注册联络员,通过联络员备案的手机进行认证,完成年报工作。
  联络员首次注册可于网上自主申请,但同一市场主体只可在网上提交一次联络员注册申请。注册时登录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信用公示”窗口(网址: http://www.hljaic.gov.cn/)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网站(网址:http://gsxt.hljaic.gov.cn/)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完成联络员注册。完成联络员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述网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报告。
  四、不按期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或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此告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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