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会计职称 > 会计初中级职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3]18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11-13
实施时间: 2003-11-13
法规类型: 会计资格考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82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03]8号)规定,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5月29、30日举行,现就本市2004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上述所列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的设置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二个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二)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四个科目。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一)报名时间
  2003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包括星期六、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4:00
  (二)考试时间
  2004年5月29日至5月30日
  5月29日
  9:00 — 11:30  经济法基础(初级资格)      9:00 — 11:30  财务管理(中级资格)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初级资格)     14:00—16:30  经济法(中级资格)
  5月30日
  9:00 — 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资格)  14:00—16:30中级会计实务(二)(中级资格)
  四、报名办法
  (一)采取属地原则。中央在沪单位、外省市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和区、县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均在单位所在区、县报名应试(各区、县报名点及地址附后)。
  (二)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持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经单位核实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登记表也可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本人近期免冠一寸黑白同底版照片二张(一次性快照除外),于规定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报名。
  (三)对于2003年在本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三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须出示原准考证和成绩通知单。
  (四)对于2003年在外省市考试已取得一至三门科目合格的中级考试报考人员,报名时还须出示原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成绩合格证明和成绩档案调转软盘。五、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体系建设,本次报名试行承诺制度。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的,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将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执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
  (三)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35元、考试用书征订可按需选择(2004年度会计资格考试仍使用2003年度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上述各项费用在报名时均一次付清。
  (四)需要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在选择培训学校时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查询有关备案学校(查询时间:2003年11月下旬)。
  (五)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
  附件:各区、县财政局报名地址及电话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 吉财会[2017]54 2017/1/1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0年 深财会[2021]3号 2021/1/14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黑财会[2011]9号 2011/5/1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会计 2016/6/28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 2017/11/13
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 会考[2020]4号 2020/5/20
关于做好会计专业学位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衔接有关工作的 财会[2024]7号 2024/6/1
2024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24/4/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国注册会计师会计专业技 津财会[2021]22 2021/8/19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0年全国 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