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9-28
实施时间: 2014-9-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附件2中,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更名和增补本通知附件所列分支机构。
  增补的分支机构自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应税服务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更名和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8日

相关附件:
更名和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名单.doc    
修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营改增全国范围内推行后,鉴于航空运输企业跨省经营的特殊性,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6号),明确了包括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称厦航)和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航)在内的15家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74号)的规定,实行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以下称汇总纳税)。目前该办法实施情况良好。
  前一时期,实行汇总纳税的厦航和南航,分别设立了新的分支机构,并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将其纳入各自的汇总纳税范围。另,南航原有分支机构中,河南分公司的名称发生了变化,南航请明确该分支机构更名后仍属于汇总纳税的范围。为此,我们下发公告,明确厦航和南航新增和更名的分支机构,按7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京财预[2013]26 2013/12/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6/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 沪财预[2012]96 2012/8/1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7/7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 浙财预字[2008] 2008/3/3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总分机构信息维护工作的通 粤地税函[2009] 2009/1/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6/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保险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 赣国税函[2016] 2016/5/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4/6/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 2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