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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就《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0-9
实施时间: 2014-10-9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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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内行政审批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吉林银监局起草了《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11月1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吉林银监局政策法规处。
  附: 《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徐柏玲  毛国
  电  话:0431-88579109,88579070
  传  真:0431-88579220
  通讯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3399号
  邮政编码:130021
  电子邮箱:maoguo@cbrc.gov.cn
  吉林银监局
  二○一四年十月九日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分局,机关各监管部门,辖内各银行业机构:
  为落实银监会党委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两方案一计划”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有关工作,银监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辖内行政审批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筹建延期适用事前报告制。机构未能按期筹建的,机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书。内容包括机构筹建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
  (二)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机构开业延期适用事前报告制。机构未能按期开业的,机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开业申请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书。内容包括机构开业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间。
  (二)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分支机构降格适用事后报告制。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降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降格报告,报告人应当是降格分支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书。内容主要说明降格原因。
  (二)降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降格的批复文件。
  (三)降格机构上级行对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四)降格机构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五)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六)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四、机构临时停业适用事前报告制。机构应当在临时停业前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临时停业报告,报告人应当是拟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分行或分行以上管理机构。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书。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和停业期限。
  (二)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
  (三)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
  (四)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五)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五、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适用事后报告制。法人机构应当在修改章程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修改章程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书。主要内容说明修改章程的原因、章程修改的逐条说明。
  (二)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修改后的章程。
  (四)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变更适用事前报告制。法人机构应当在组织形式变更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组织形式变更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书。包括变更组织形式的理由及具体的变更内容。
  (二)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七、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适用事前报告制。法人机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开办业务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报告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和实收资本情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三)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四)最近3年外汇业务合规情况。
  (五)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六)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八、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适用事后报告制。上级任免机构应当在调岗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提交银行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平级调岗转任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和任职文件。
  九、机构变更适用报告制且需要更换金融许可证的,须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到其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更换金融许可证。
  十、机构应保证对以上事项的有效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有关标准、各部门职责和内部审查决策机制,确保有关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开展。
  十一、机构应按照下列行政审批项目调整后的审批管理权限向决定机构申请相关行政许可项目。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信托公司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业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省内新设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不跨省的二级分行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局审批的高管人员,其个案审批不再报上级准入部门核准;消费金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由所在地银监局核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和使用统一品牌开办信用卡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审批;政策性银行二级分行高管任职资格由银监分局核准。
  十二、银监会已规定由银监分局审批的高管人员,其个案审批不再报银监局准入部门核准。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权限下放至银监分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十三、严格落实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工作。机关各监管部门应主动与上级监管部门就下放到银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沟通,应就下放到银监分局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指导,做好衔接工作。各准入审核部门应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动告知被监管机构,并指导机构规范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十四、加强机构准入辅导。各准入审核部门应在正式受理机构准入事项前,充分与申请人沟通并进行前期辅导,按照可研、论证、受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并填写《吉林银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沟通辅导记录表》(详见附件2),记录沟通和前期辅导相关事宜。在辅导阶段认为不具可行性的事项,应将意见直接告知申请人,以提升监管工作效率,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十五、规范任职资格审查。各准入审核部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要遵循统一的考核、考试和考察程序。考核是通过审核个人职业经历、履职表现,察看其业务能力、职业操守和有无不良记录。考试须按照《吉林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办法》进行专业知识考试,察看其是否具备任职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察是通过与拟任人面谈察看其综合素质和展业潜能。
  除同级转岗和中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三长”(董事长、监事长、理事长)正职之间的转任不再进行专业考试外,其余均应按照“三考”程序规范操作。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报送,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附加要求。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跨行平级调动,任职资格由银监局核准或银监分局核准的,不再需要进行任职资格专业知识考试。
  十七、各银监分局、机关各监管部门应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审批纪律,提高监管效能,守住风险底线。应加强后续监管,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定期现场走访、实地核查或抽查,督促机构严格执行报告制规定。
  十八、各银行业机构以上事项应依照本通知执行,但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请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
  1.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平级调岗转任备案登记表
  2. 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沟通辅导记录
  3.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考察谈话记录

相关附件:
吉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1:高级管理人员平级调岗转任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2:行政许可事项沟通辅导记录.xls    
附件3:考察谈话记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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