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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
发文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时间: 2014-8-15
实施时间: 2014-8-1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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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48号公告,以下简称《罐式车辆准入要求》),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工作安排
  (一)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罐式车辆准入要求》中《罐式车辆品种划分表》的规定,梳理已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罐式车辆产品,填写《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见附件),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提交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机中心),以确认企业的生产品种。
  (二)分类管理
  生产普通罐式车辆(A类)产品的企业,按照《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管理。
  自2015年7月1日起,生产承压罐式车辆(B类)产品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C类)产品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准入规则》和《罐式车辆准入要求》的规定,通过生产准入审查后,方可生产、销售B类和C类罐式车辆产品。
  (三)准入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为B类和C类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准入过渡期。企业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生产准入工作。否则,将暂停B类和C类罐式车辆新产品申报及已登录《公告》的该类罐式车辆产品,并暂停上传该类罐式车辆产品的合格证信息。
  申请生产准入的企业应当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同)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企业准入材料,其要求见《准入规则》第八条(一)至(四)项。
  自《准入规则》实施以来,未按《准入规则》通过生产准入审查的B类和C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报送的材料和审查的内容应当覆盖企业所有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品种,申报材料还应当附上罐体有关制造、生产、设计许可证复印件。
  《罐式车辆准入要求》实施前已按《准入规则》通过生产准入审查的B类和C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补充报送与B类和C类罐式车辆相关的材料,并附上罐体有关制造、生产、设计许可证复印件。审查的重点为涉及B类和C类罐式车辆相关内容,已审查过的内容不再重复审查。
  二、罐式车辆产品准入工作安排
  (一)生产企业自查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标准,对生产的罐式车辆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其重点是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罐体材料、罐体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对于B类和C类罐式车辆,还包括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形式和型号,有关标识、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配置及性能等方面的符合性。
  (二)《公告》产品整改
  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对于尚未销售的与《公告》不一致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整改,与《公告》一致且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销售;对已经销售的与《公告》不一致或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告》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已登录《公告》的罐式车辆产品,企业应当按照《罐式车辆准入要求》规定增加备案参数,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予以补充申报。
  (三)《公告》产品清理
  中机中心要按照《罐式车辆准入要求》和本通知的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对《公告》内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清理,重点是针对需新增的备案参数及B类、C类罐式车辆配置的安全装置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罐式车辆产品,一律予以撤销;撤销的车辆产品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三、落实生产一致性管理
  (一)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罐式车辆准入要求》和本通知的要求,制订罐式车辆专用《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要不断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生产一致性的运行评价制度,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要突出对关键工序和关键岗位的管理,对于影响罐式车辆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落实责任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二)建立罐式车辆产品追溯体系
  企业要结合生产一致性管理,建立产品追溯体系,明确与安全等性能相关的生产工艺控制、采购控制、检验标准、放行条件、关键零部件和工艺过程的追溯要求,一旦需要查询罐式车辆产品时,能够以车辆识别代号(VIN)为索引,查询到罐式车辆产品的有关基本信息数据、生产过程的质量和检验过程、有关零部件及附件配置等重要参数。产品追溯数据库应当内容完整、查询准确。
  (三)强化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对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开展生产一致性专项监督检查。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的精神传达到有关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车辆检测机构和中机中心要加强罐式车辆产品的检验、产品审查、生产准入审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附件: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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