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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预执[2014]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9-26
实施时间: 2014-9-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7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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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尚存在随意更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代理银行接口不规范等问题,给财政资金支付带来安全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切实堵塞资金支付安全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越来越依赖于系统管理和操作。一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生问题,财政资金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安全损害。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针对部分地区在信息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与清算,防止利用系统漏洞盗取、挪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范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契机,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为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供技术保障。
  (一)统一使用省厅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软件。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软件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0]104号)关于“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全省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已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使用自行开发的商业软件。未采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软件的地区,要抓紧提出分步推进软件切换工作时间进度表,于年底前报省厅数字中心、预算执行局。
  (二)进一步规范乡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综合考虑乡镇财政部门人员编制限制、技术力量薄弱等因素,乡镇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可结合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经省财政厅组织验收通过的商用软件。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业务指导,规范乡镇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的安装、维护与管理,不得擅自采购未经省财政厅数据库结构备案及论证的商业软件,不得自行与代理银行开发涉及资金支付等业务的数据交换接口,财政与代理银行之间数据传输接口技术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规范。
  (三)稳妥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涉及法律制度、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诸多方面,省厅将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稳步推进。为保障我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财政业务数据传送电子化、比对审核自动化、业务处理标准化和资金拨付安全化,各级财政部门务必要按省厅统一要求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一是各地须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无纸化资金支付业务;二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确定的业务接口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与人民银行进行交换的拨款、额度等电子数据必须通过省财政厅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连接的专用网络及电子凭证库传输;三是选择财政部或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验收通过的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
  (四)加强系统安全体系建设。一是启用财政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须同时具备口令和CA证书,防范用户口令过于简单或长期不更换产生的资金安全风险。二是建立分级授权机制,按照相互牵制原则明确财政部门内部信息中心和业务部门对系统基础信息的维护权限,严禁系统维护人员经办财政资金支付业务。三是加强信息系统灾备建设,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
  三、充实财政业务信息技术力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足额配备负责财政业务的技术人员。设区市和县级财政部门在抓好本级信息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切实承担起对下级财政部门信息系统管理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安全、规范。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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