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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综[2009]6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1-10
实施时间: 2009-11-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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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县的绩效考核,完善奖优罚劣的开发县管理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方案》(粤财农综〔2008〕4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和《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粤农综〔2005〕58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广东省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县的绩效考核,完善奖优罚劣的开发县管理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方案》(粤财农综〔2008〕4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和《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实施细则》(粤农综〔2005〕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财政厅按照科学合理的评价原则,选择合适的评价内容、设置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标准,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对我省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工作及其效果进行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衡量比较和评价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领导,省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牵头,会同绩效评价处、监督检查局、农发评估中心等处室组织实施。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工作从评价对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地评价开发县管理的绩效情况。
  (三)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从开发县的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和效益情况等方面,按照规范的程序,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指标标准,客观公正地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专项费用使用情况、有偿资金管理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规划情况、项目库建立情况、项目规划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
  (三)综合管理情况。包括开展调查研究情况、上报文件材料的时效性及质量情况、开展宣传工作情况等。
  (四)项目效益情况。包括改善生产条件状况、新增生产能力状况、新增农业生产总值及增加值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促进产业发展情况、群众评价情况等。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专家实地考察评价。从中介机构聘请财务、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深入开发县,对开发县管理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评价。
  (二)日常工作综合评价。根据各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日常记录情况,按照绩效评价办法规定的内容、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和标准
  第七条 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采用倒扣分制,每一单项扣完为止。
  第八条 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开发县,评价结论直接评为“不合格”,并按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评定出低于60分的评分结果。
  (一)财政资金既未实行县级报账制又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财政资金管理未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的“三专”制度的。
  (二)以开发县为单位,在一个项目年度内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三)由于项目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严重的;存在以旧顶新、以虚充实、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批准,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整个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的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情节严重的。
  (五)因项目建设出现群体性事件或施工纠纷,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不配合考评组工作,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第九条 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一)资金管理(35分)。
  1.财务会计制度执行(15分)。
  (1)“三专”管理及会计核算(3分)。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清晰的扣1-2分;执行“三专”制度欠规范的扣1-2分;未严格执行“三专"制度,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2)报账及资金拨付程序(3分)。报账资料不完整的,每次扣0.5-1分;报账程序、手续不规范的扣1-2分;既未实行县级报账制,又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3)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情况(3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1-3万元、3-6万元、6-10万元的分别扣1分、2分、3分。以开发县为单位,在一个项目年度内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4)大额现金支付情况(3分)。以项目为单位,大额支付现金累计1-10万元、10-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分别扣1分、2分、3分。
  (5)白条入账情况(3分)。以项目为单位,白条入账涉及金额累计1-10万元、10-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分别扣1分、2分、3分。
  2.资金配套(7分)。
  (1)财政资金配套(5分)。未配套比例达到1-25%、25-50%、50-75%、75-100%分别扣2分、3分、4分、5分。
  (2)自筹资金落实(2分)。自筹资金未落实比例1-30%、超过30%的分别扣1分、2分。
  3.“三费”使用(4分)。以项目年度为单位,项目管理费、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使用任何一项费用超出比例扣1分;以每张记账凭证为1次,每一次使用不规范或超出使用范围扣0.5-4分。
  4.有偿资金管理(3分)。欠款率达到1-25%、25-50%、50-75%、75-100%的分别扣0.5分、1分、1.5分、2分。
  5.投资完成(7分)。从项目建设期满之日算起,投资未完成率1-20%、20-40%、40-60%、60-80%、80-100%的分别扣1分、2分、3分、5分、7分。
  (二)项目管理(35分)。
  1.前期准备(5分)。
  (1)编制发展规划及项目库建设情况(2分)。未编制发展规划扣1分,规划质量欠高扣0.5分;未建立项目库扣1分,项目库建设欠完善扣0.5分。
  (2)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方案情况(3分)。土地治理规划设计方案质量、产业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及项目申报成功率、各类项目扩初涉及方案的质量各占1分,酌情扣分。
  2.制度执行(15分)。
  (1)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实施情况(4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涉及金额1-25万元、25-50万元、50-75万元、75-100万元分别扣1分、2分、3分、4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2)编制工程预决算情况(2分)。编制工程预算、决算各占1分,没编制其中一项的扣1分,其中一项质量不高的扣0.5分。
  (3)工程招标和监理情况(2分)。工程招标或监理单位选择违反公平公正有关规定,存在暗箱操作行为的扣2分,手续欠完善的扣1-2分,档案资料欠完善的扣1分。
  (4)工程验收情况(2分)。未严格执行验收工作制度,验收准备及验收工作质量不高的扣0.5-2分。
  (5)资产的登记和移交情况(2分)。未严格执行资产登记移交制度,移交手续欠完善扣0.5-2分。
  (6)工程管护情况(2分)。管护制度、资金、人员每项不落实扣0.5分,工程管护不到位每处扣0.5分,工程管护不到位造成损毁严重的扣2分。
  3.建设任务和工程质量(15分)。
  (1)年度任务完成情况(7分)。从项目建设期满之日算起,任务量未完成率1-20%、20-40%、40-60%、60-80%、80-100%的分别扣1分、2分、3分、5分、7分。
  (2)以旧顶新、以虚充实(3分)。每处以旧顶新问题扣1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情节严重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3)工程质量情况(5分)。每处工程质量问题扣0.5-2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存在渠道不通畅、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的直接扣满5分。
  (三)综合管理(15分)。
  1.机构及人员(3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1分,虽有设置固定农发办事机构但没有落实编制的扣2分,没有设立农发办事机构的扣3分。
  2.上报文件材料(2分)。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文件、材料或报送质量不高的每次扣0.5分。
  3.宣传工作(2分)。未设置标识标牌扣2分,标识标牌不规范每处扣0.5分,未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扣1-2分。
  4.调查研究(2分)。未完成上级布置调查研究任务的扣2分;调查研究质量不高的每次扣1分;上级未布置任务时,全年未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的扣1分。
  5.综合性检查及验收(2分)。配合上级检查准备工作不充分每次扣1分;上级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扣0.5-2分。
  6.整改工作(2分)。按照各项审计、检查规定的整改要求和时间,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扣0.5-2分。
  7.统计及决算(2分)。不及时上报统计或决算报表的每次扣1分,统计或决算报表存在错误的每处扣0.5分。
  (四)项目效益(15分)。
  1.改善生产条件(3分)。新增灌溉面积、改善灌溉、新增除涝面积、改善除涝面积、节水灌溉面积、新增机耕面积等全部相关指标达到或超过预期效益目标的得满分,每项相关指标比计划减少10个百分点扣0.5分。
  2.新增生产能力(2分)。粮食、蔬菜、糖料、种畜、种苗、肉、蛋、奶、水产品、加工农产品、饲料、储藏保鲜农产品等全部相关指标达到或超过预期效益目标的得满分,每项相关指标比计划减少10个百分点扣0.5分。
  3.经济效益(2分)。新增农业总产值、农业增加值、利税等全部相关指标达到或超过预期效益目标的得满分,每项相关指标比计划减少10个百分点扣0.5分。
  4.带动农民增收(2分)。带动农民户数、受益农民年收入增加总额、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全部相关指标达到或超过预期效益目标的得满分,每项相关指标比计划减少10个百分点扣0.5分。
  5.促进产业发展(2分)。形成特色产业,促进优势农产品发展较好的满分,促进特色产业发展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6.群众满意度调查(4分)。抽样调查一定数量的群众,群众满意率100%的满分,满意率80-100%、60-80%、60%以下的,分别扣1分、2分、4分。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投资指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中得分排末三位的开发县暂停开发县资格一年(下一项目年度)。暂停开发县资格一年后,若整改到位,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取得明显进步的,原则上恢复开发县资格。若恢复开发县资格的当年度项目在次年绩效评价中再次排列末三位的,则直接取消开发县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广东省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绩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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