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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偿还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债[2009]3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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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省直有关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债务,维护我省的对外信誉和防范地方财政风险,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偿还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国际债务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广东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债务偿还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债务管理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偿还政府对外债务,维护我省的对外信誉,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地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债务偿还管理工作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中由地级以上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或者提供还款保证的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及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第四条 债务人应严格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协议》和《还款保证书》,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不发生拖欠。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等级
  第五条 债务人借用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清偿情况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一)优级:指债务人在评价等级当期内,能按我厅发出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规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债务的情况;
  (二)良级:指债务人在评价等级当期内,在不超过我厅发出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规定的还款期限10天以内还款且不需要省级财政垫付偿还欠款的情况;
  (三)中级:指债务人在评价等级当期内,在超过我厅发出的《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规定的还款日期10天还款且需要省级财政垫付偿还欠款的情况;
  (四)差级:指债务人在评价等级当期内,不按我厅《还本付息付费通知单》规定的还款日期还款的,且需省级财政垫付并通过财政扣款或通过法律途径追偿的情况。
  第三章 信用评价的方法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方法是根据债务人每半年债务清偿
  情况进行评价。对债务人每半年债务清偿情况进行的评价叫当期评价,每一期的综合评价将结合上期评价结果和本期评价进行综合考核,债务清偿情况不断改善,信用评价等级也越来越高;反之,债务清偿情况不断恶化,信用评价等级会越来越低:
  (一)当期债务清偿能按优级的标准还款,而上期信用评价等级为良,本期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则提高为优;反之,上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当期的债务清偿按良级标准还款,则本期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则降低为良;
  (二)当期债务清偿能按优级的标准还款,而上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则本期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仍为优;反之,上期信用评价等级为差,当期的债务清偿仍属差级,则本期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则仍为差;
  (三)有关信用评价结果情况如附表所列:
  附表
                        信用评价结果情况表

 

  

  优

  良

  中

  差

  优

  优

  良

  良

  中

  良

  优

  良

  中

  差

  中

  良

  良

  中

  差

  差

  中

  中

  中

  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的结果的奖惩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结果的奖惩如下:
  (一)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级,按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减免的利费的100%进行减免;
  (二)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良级,按财政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减免金额的利费的80%减免;
  (三)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中级,不予减免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利费;同时对债务人发出警示,适当控制相关债务人新增债务审核;
  (四)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差级,向相关债务人发出警告,停止在建项目的支付报账,相应控制债务人新项目贷款审批。
  第八条 对于债务人不按期还款被扣罚的利费,用于奖励优级单位,原则上一年奖励一次。奖励金的使用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奖励的考核年度为每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度的6月30日止。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的报告与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对债务人信用等级进行动态监测,每半年向相关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债务人的信用评价等级情况,根据债务人的信用评价等级给予表扬或者提出批评。同时对债务人信用等级为中或差的按第七条(三)或(四)有关规定办理,并通过适当方式指导和协助债务人改善地方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外债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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