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4]5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9-25
实施时间: 2014-9-25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6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5日
  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权进行梳理和重新明确,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运行。
  (二)与审批制度改革和权限下放相一致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省级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工作,对本部门相应的收费权进行取消和下放。
  (三)一般不收费的普适性原则。除为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考虑到惩戒限制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少量省级收费外,原则上省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施内容
  (一)免征一批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角度出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3项收费省级予以免征,国土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等6项收费全省予以免征。
  (二)逐步转出一批检验检测等事务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自2014年10月1日起,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等3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等13项收费,随着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保留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资源,使资源价值得到合理补偿,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切实促进生态环境安全,以及为起到惩戒、教育和限制作用,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等11项收费,予以保留。
  具体涉企收费项目和实施内容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免征行政管理类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对逐步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检验检测类收费,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有关要求,在稳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的同时,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提出具体步骤、方案和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最迟于2020年前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保留的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收费以及暂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检验检测类收费,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收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接受各方监督。
  四、监督管理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要严格监管,不得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强制收取。对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收费,要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不得随意减缴、免缴、缓缴。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实施情况表
  附件
  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实施情况表

序号

涉企收费项目

执收部门

处理意见

行政管理类

1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质监

省级免征

2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公安

省级免征

3

征(土)地管理费

国土

省级免征

4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国土

全省免征

5

采矿登记费

国土

全省免征

6

企业注册登记费

工商

全省免征

7

药品登记费

药监

全省免征

8

中药品种保护费(初审费)

药监

全省免征

9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贸促

全省免征

检验检测等事务类

1

卫生监测费

卫生

自2014年10月1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2

医学诊断、鉴定费

卫生

自2014年10月1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3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

文化

自2014年10月1日起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4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交通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5

农药实验费

农业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6

农药产品登记检测

农业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7

计量收费

质监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质监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9

药品审批费(生产药典及标准品种审批、新药审批)

药监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0

药品检验费

药监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1

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药监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2

GMP认证费

药监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3

GSP认证费

药监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4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海洋渔业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5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测绘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16

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测绘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资源补偿类

1

水资源费

水利

保留

2

占用水域补偿费

水利

保留

3

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

保留

4

河道采砂管理费

水利

保留

5

耕地开垦费

国土

保留

6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经信

保留

7

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

海洋渔业

保留

8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海洋渔业

保留

惩罚类

1

排污收费

环保

保留

2

渔业资源赔偿费

海洋渔业

保留

3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海洋渔业

保留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75号 2015/7/3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辽价发[2008]12 2009/1/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0 京财综[2011]12 2011/2/22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 湘价费[2010]18 2010/12/30
青岛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7/9/24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 浙财综字[2009] 2009/1/5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冀财综[2015]1号 2015/1/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4]14 2014/12/1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绍兴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 2017/6/24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 鲁财综[2012]8号 20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