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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部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采[2014]2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9-25
实施时间: 2014-9-25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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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您的评审专家资格有效期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需进行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续聘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对于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果本人提出续聘申请,经体检证明和本人承诺身体健康,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所需的紧缺专业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
  (三)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和申报专业领域的发展动态、产品/服务性能以及市场情况。
  (四)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认真负责,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资格复审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参加本次资格复审的评审专家(名单附后)在10月份收到资格复审通知的手机短信后,应凭个人注册号与密码进入“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 zfcg.sh.gov.cn)首页左上方“专家登录”的专家复审页面(如不愿被续聘,点击该页面的“不续聘”即可),逐条、仔细地核对个人信息(特别是与本人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修改。
  其中,涉及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同时向我局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
  地址:肇嘉浜路800号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2005室(邮码:200030) 资格复审组
  65周岁以上评审专家申请续聘时,请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首页上方“资料下载”中下载《健康承诺书》,签名后寄/送至上述地址。
  特别提醒:没有收到参加资格复审短信,且不在本通知附件《参加本次资格复审评审专家名单》范围内的评审专家,无需上网参加资格复审流程或者致电询问。
  (二)如个人注册号或个人密码遗失,可按照页面提示操作,重新获取密码。如修改个人信息遇阻,或无法提交资格复审信息的,可致电54679568*16206咨询。
  (三)参加资格复审的评审专家应结合评审工作实例分析本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具体要求及格式请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首页上方“资料下载”中查询和下载《政府采购评审实例分析报告》(样式),并将该报告在2014年10月31日前发邮件至zfcgc@。
  (四)网上个人资格复审信息应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确保成功提交(未成功提交视同未参加资格复审,不予考虑)。
  (五)我局将对成功提交资格复审信息的评审专家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专业水平不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或者存在较严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评审专家将不予续聘。
  (六)我局将在2014年11月份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告通过本次资格复审的续聘评审专家名单。
  三、评审专家后续培训
  (一)所有评审专家(包括不参加本次资格复审的)均应参加后续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另行短信通知)。本次培训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将请假事由发至zfcgc@。
  其中,参加本次资格复审且被续聘的评审专家届时应带好《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在培训现场加盖续聘公章。
  特别提醒:连续3次(包括将要举办的本次培训在内)不参加后续培训的,将不予续聘(过去请假未参加培训的,也视为不参加后续培训)。
  (二)不属于参加本次资格复审的评审专家,只须参加培训,不用带聘书盖章。请在参加培训前仔细核实自己聘书的有效期,只有在今年12月31日到期的聘书才需带来盖章。
  (三)培训时间。2014年11月-12月期间。
  特此通知。
  附件:参加本次资格复审评审专家名单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5日

相关附件:
参加本次资格复审评审专家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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