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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外[2010]1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9
实施时间: 2010-6-9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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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省属(管)金融企业,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金融国有资产有序流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促使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通过市场机制促进金融国有资产的有序流转,提高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职责,严格把关、规范运作,维护国家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职责,认真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要按照“职责明确、运作规范、把关严格、监管有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省级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市、县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分别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适合本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制度和办法,指导和监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审批、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及办理转让交易后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事项。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落实企业内部负责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对各级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的管理和审核,并对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的各个工作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承办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培训宣传和交易信息采集汇总工作;认真做好产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登记、公开竞价组织实施、交易结算、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档案保管和交易信息收集汇总等工作;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加强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探索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三、完善程序,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推进国有金融资产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流转的过程中,要按照《办法》规定,规范转让程序,严格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
  (一)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省财政厅批准。市、县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省我内的产权交易机构须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才能作为省级产权交易机构承办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其他未经核准的产权交易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该项业务。目前,省已确定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为我省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和承担中央管理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
  (三)各级财政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制度,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缩短投资管理链条,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照有关产权交易流程办理,确保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转让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应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办理,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四)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的范围,未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协议转让。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境外非上市子公司产权的,原则上应在《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确因受制于客观条件,无法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经充分询价,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五)《办法》所称重要行业是指金融、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8大行业。重点子公司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对涉及上述行业的公司拥有控股权,以及对上市公司拥有控股权。涉及重点子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在境内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所持有的重点子公司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拟转让境外非上市子公司产权的,原则上应在《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等程序。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转让国有资产前,要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在转让实施中,要做好资产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依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在转让行为生效后,要及时办理交易结算、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基础工作,做好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财务审计、产权登记管理和资产评估工作,加强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基础工作的配合力度。
  四、强化监督,防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金融企业要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金融国有资产转让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全过程管理,积极介入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确保金融国有资产转让依法合规。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地和各省级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进场交易、产权交割和变更登记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好相关监督职责。
  (三)承办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省级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并接受省财政厅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或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资格。
  五、加强管理,全面掌握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有金融企业要加强管理,全面掌握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情况,注意了解和总结在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涉及转让5000万元以上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财政厅。为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每年2月20目前,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上一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比照《办法》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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