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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10]3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17
实施时间: 2010-8-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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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顺德区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我省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涉及项目资金的申请、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五)支持中小企业改善服务环境。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每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一项支持内容,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本省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建立项目库,并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1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提出本省下年度专项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以及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下达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指标后,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按照规定明确申请单位的条件,申报材料,支持内容及方式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支持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并在省财政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省财政厅提出本省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省财政厅上报备案的本省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查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30日内,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有关专项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财务管理;要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严禁挪用或截留。违反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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