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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4]18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9-19
实施时间: 2014-10-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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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已经省工商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
  四川省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及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经备案后的企业信息联络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年报信息、公示企业即时信息等行为,视为企业行为。企业对信息联络员报送并公示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授权委托人员(一名),并相对固定;
  (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确认并授权。
  第五条 申请和变更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备案申请表、企业信息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码。
  第六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scaic.gov.cn)”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线填报企业信息联络员基本信息,将备案申请表打印,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存档。
  第七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及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第八条 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向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手机发送企业用户登录初始密码,企业获取密码后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九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报送并公示企业年报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二)公示企业即时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内容,企业即时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向社会公示。
  (三)更正企业公示的不准确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企业信息联络员应及时更正,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四)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抽查和核查工作。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信息联络员应当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核查。
  (五)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企业信息联络员不得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联络员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企业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维护交易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信息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应涉及其他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他人个人隐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登记、谁管理”和“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013年度的年报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第六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身份认证,进入“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1、电子营业执照;
  2、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的手机获取密码方式;
  3、其他依法能证明填报者身份的方式。
  第七条 企业年度报告实行网上报送方式,实现网上提交、公示。流程如下:
  1、登录。企业登录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进入”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然后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录“后,按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填写。企业登录后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按钮。网上申报系统将自动显示企业年度报告填写表式。年度报告由企业按系统说明填写。
  3、报送。企业确认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后点击”保存并公示“按钮。
  4、公示。企业年度报告提交后,相关年度报告信息在”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企业对其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在当年6月30日之前登录”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了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报送完成进度,及时发布报送年度报告提示公告,引导其完成履行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义务。
  第十二条 每年7月1日零点,”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关闭年度报告系统的填报功能,企业不能再报送上年度年度报告信息。同时系统自动生成未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县级以上工商局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7月16日自动开放年度报告补报系统。企业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年报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移出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年报补报页面,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通过系统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企业补报年度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同时公示《移出异常名录决定书》。
  第十五条 企业因连续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满3年的,由四川省工商局将其载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的前60日内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催告其履行相关的公示义务。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历年年度报告的公示信息。
  社会公众要查询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选择不公示信息事项的,须经被查询企业授权同意后方可查询。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将被核查企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对企业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核查时,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讯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四川省工商局负责随机摇号确定被抽查企业名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对被抽取的企业进行检查。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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