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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09]10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9-2
实施时间: 2009-9-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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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行为。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职责任务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需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4.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旅馆、公章刻制、典当等特种行业、场所,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枪支、爆炸等危险品经营,以及其他依法需取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其他须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经营的场所,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煤炭生产经营(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除外)、供电营业、食盐批发等须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成品油零售、仓储、典当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外派劳务等须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勘查、开采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勘查开采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等须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生产、食品进出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须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须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等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六)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及电视剧制作、电影业等须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七)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出版物进口、印刷业、音像制品制作等须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蚕种、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等须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十九)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须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烟草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需给予处罚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十)通信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等须通信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相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查处取缔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及流动摊点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十二)其他相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须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无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及时执行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
  三、完善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省政府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农业、烟草专卖、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
  (三)落实责任,齐抓共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有效查处取缔。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宽严相济,分类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再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促其合法经营。
  (三)严肃法纪,追究责任。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支持、包庇、纵容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明知或应知,但不履行报告职责,或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明知或应知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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