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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资[2014]497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9-23
实施时间: 2014-9-23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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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集中处置。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49号)等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3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提高处置效益,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4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实行集中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
  1.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
  2.除房产、土地以外的国有闲置资产;
  3.市财政局认为需要集中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以下资产不实行集中处置: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有毒、放射性等资产,军用、警用等专用设备,其他有特殊管理要求或不适宜集中处置的资产,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2.经批准报废的机动车辆,由单位送机动车回收公司回收;
  3.经批准捐赠或调拨的资产,由单位直接送交有关部门。
  第四条市财政局委托温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财开)具体承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业务,其业务运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移交
  第五条纳入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市财政局同意处置并完成审批后,单位应在“温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打印《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清点整理移交资产,填写《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清单》和《处置资产移交说明》,并根据资产的不同,向市财开提供相应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闲置(超标)的机动车辆,单位需先行将车辆违章处理完毕,提供发票复印件等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填写《车辆情况说明》。移交车辆时需随车移交车钥匙以及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凭证、车辆保险单等原件材料。
  其他资产,移交实物时单位无需提供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资产价值和权属关系以信息系统登记内容为准。
  第六条以下资产由单位原地自行保管,仅作清单移交:
  ㈠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型设备;
  ㈡处置数量较多,且单位有集中堆放场所的资产;
  ㈢因特殊原因,资产报废后,单位暂时仍需使用的资产。
  暂时仍需使用的报废资产,其移交期限由市财开和单位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时另行约定。其他清单移交的资产,其实物由单位自行保管,市财开集中处置时,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七条单位须确保移交资产的实物完整性,资产的主要部件不得短缺。
  第八条市财开对单位移交的资产(含清单移交的资产)进行核对,与单位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
  第九条单位凭生效的《资产移交协议书》(附移交清单)和《处置资产移交说明》,向市财政局领取《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明细表》(加盖资产管理专用章),据此调整账务。
  第十条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审批通过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处置资产的账务调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集中处置与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市财开接收资产移交单位的资产后,应在分门别类的基础上,采取定期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资产进行集中处置,确保资产处置效率。
  第十二条市财开对资产进行集中处置前,原则上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后,以评估价格作为交易底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公开竞价。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按规定报市财政局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
  部分资产确实无法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处置的,可采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市财开应在完成每次资产集中处置,并取得处置收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报告表》(电子版),上报市财政局(纸质于次月10日内,汇总报送),并在市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
  第十四条市财开应对集中处置的有关费用实行独立核算。市财政局结合处置情况,每年对市财开发生的集中处置费用(含服务费),经审核后给予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单位报送处置资产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积极协助市财开做好资产集中处置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市财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集中处置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确保处置过程公开、公正和透明,并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七条根据处置管理权限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的处置资产,可参照本办法实行集中处置。
  第十八条市直属公立医院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市卫生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集中处置具体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6.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报告表
  5.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移交清单
  4.资产移交协议书
  3.车辆情况说明
  2.处置资产移交说明
  1.资产集中处置业务流程图

相关附件:
附1.DOC    
附2.DOC    
附3.DOC    
附4.DOC    
附5.DOC    
附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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