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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证协发[2014]168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4-9-26
实施时间: 2014-9-26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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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引导证券公司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公司在指引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协会联系。
  联系电话:010-66575650/5821
  电子信箱:hyfws@
  附件:《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年9月26日
  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本水平应当与业务发展相匹配;
  (二)资本水平应当与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环境相适应,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规划。资本规划应当至少涵盖未来三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资本政策、内部资本充足目标;
  (二)规划期内预计的资本占用和资本需求;
  (三)资本补充触发条件;
  (四)资本补充工具和资本补充渠道的可行性分析;
  (五)对公司资本充足性和资本质量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建立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作为重要职责。证券公司资本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公司章程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充分利用境内外金融市场,积极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和融资。注重内源性资本积累,建立科学、稳定的分红政策。
  证券公司应当运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的各类工具和渠道,探索优先股、减记债、可转债等创新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当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评估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并判断启动资本补充的触发条件、资本补充方案的可行性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证券公司应当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业务决策、分红政策和战略规划等。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的重要方法和工具,通过审慎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和评估不同压力情景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公司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内外部条件变化。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外部市场环境变化,设定行业统一资本规划压力情景,组织证券公司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触发机制,触发条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无法满足资本充足标准的监管要求;
  (二)证券公司进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需要启动资本补充;
  (三)预期或已经出现重大内部风险状况、重大外部风险和政策变化事件,不启动资本补充将使公司面临危机;
  (四)证券公司发生流动性危机,根据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需要启动资本补充的;
  (五)证券公司已发行资本工具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发生减记或转股触发事件。
  第八条  在达到资本补充触发条件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资本规划启动资本补充计划。资本补充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
  (二)采用风险缓释措施;
  (三)制定资本工具的类型、发行规模、发行市场、投资者群体、定价机制以及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已发行资本工具附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根据约定或监管规定进行减记或转股;
  (四)调整资本补充期间分红政策,根据需要暂缓、推迟或免除向股东分红。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资本充足相关信息纳入年度报告中进行公开披露。资本充足信息披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满足资本充足标准情况;
  (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三)影响资本充足的内外部主要风险因素;
  (四)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
  第十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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