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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4]17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8-28
实施时间: 2014-8-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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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电)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广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4年8月28日
  广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洪灾害防治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本细则所称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
  (一)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对广西山洪灾害防治的定额补助,由自治区统筹安排使用;
  (二)自治区财政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用于自治区对山洪灾害防治项目的定额补助和及自治区本级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全国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和《广西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山洪灾害防治项目。
  第四条 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包括前期基础工作、防治区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重点防治区山洪灾害详查、山洪灾害分析评价、调查评价数据审核汇集及成果集成、调查评价业务培训等支出;
  (二)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包括监测系统补充完善、预警系统补充完善、县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完善及各级信息管理和共享系统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及山洪灾害应急保障系统建设等支出;
  (三)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包括洪水风险图规范制度的制定、洪水风险图通用软件开发、洪水风险图编制、洪水风险图管理与应用系统建设、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等支出;
  (四)重点山洪沟(山区河道治理)治理。包括采取修建护岸、堤防等工程措施支出。
  第五条 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镇及景观建设、修建楼堂馆所、车辆购置、人员补贴及项目管理费等支出。
  第六条 重点地区洪水风险图编制项目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山洪灾害调查评价、非工程措施补充完善、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资金承担部分外,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第七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任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山洪灾害防治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列入年度预算。运行维护经费定额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另行制定,供各地参照执行。
  第八条 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由自治区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山洪灾害防治建设任务和批复的年度实施方案,分解下达年度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
  第九条 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下达后,各地要根据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要求,积极组织实施,加快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和支付资金,保证项目及早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设区市财政和水利部门负责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财政厅、水利厅。财政厅、水利厅对各地上报绩效考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审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购置的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下达的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毕的,一律视同结余资金,收回地方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水利部门是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各设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五条 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的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山洪灾害防治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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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财农[2014]1号 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