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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发[2014]61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4-9-26
实施时间: 2014-9-26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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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上述必备条款,制定《港股通委托协议》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制定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资者主要风险,特别要使投资者了解香港证券市场和上海证券市场的差异,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要有切实措施了解和检查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程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可以开始与投资者签署《港股通委托协议》和《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附件:
  1.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2.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的港股通委托协议中约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 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业务,应当由其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港股通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相关信息。
  甲方:(投资者)
  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
  第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订立委托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经开立沪市A股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的,使用现有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接受甲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
  第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第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无效委托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承担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查询、打印交易明细等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第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二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二十三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四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发生甲方资金透支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二十八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违约处理方式、违约责任、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十九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
  第三十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委托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委托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附件2
  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港股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充分了解港股通业务相关风险,开展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投资者制定《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该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四、提示投资者注意,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六、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八、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九、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在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价格上涨时,股票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十八、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投资者能否及以何种方式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九、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二十、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二十一、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二十二、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二十三、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二十四、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二十五、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二十六、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二十七、提示投资者注意,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二十八、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对港股通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风险揭示书应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各证券公司应要求每个投资者在《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并理解《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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