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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2]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2-18
实施时间: 2012-2-1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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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继续教育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与、各方积极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的继续教育良好氛围。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迳与我厅继续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涂国标,联系电话:020-83134871)。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宣传提纲
  近年来,特别是《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创新中不断发展,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仍存在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认识不足、学习动力不强,用人单位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以及培训方式单一,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统一思想认识,共同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宣传提纲,现就有关宣传要点分述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的目的意义
  开展继续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继续教育活动,促使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紧跟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科技发展前沿,不断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既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要求,也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大继续教育立法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实现了继续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目前,我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以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适应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等。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既要维护好、行使好自己应有的权利,也要履行好法定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继续教育权利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的继续教育义务包括: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灵活多样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都属于继续教育的方式,均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远程教育只是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继续教育方式。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继续教育学时。
  五、继续教育的内容分类及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普及型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是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的主要学习内容。专业科目由省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六、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学习任务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学习培训任务后,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学时,待学时通过审核认定并满足年度学习任务要求,即可生成打印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七、为什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要列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重要条件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落到实处,国家和省的法规均明确提出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激励机制,并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等的重要条件。其中,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明确要求,“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时,作为重要条件”。《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事实上,早在1993年我省颁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因此,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既是国家和省有关法规的明确规定,也是我省多年来一贯要求,同时也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条例》颁布实施以后,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更加严格规范了,目的是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自觉地把接受继续教育作为更新知识、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径。
  八、我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具备哪些功能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省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并于2010年正式投入运行。该系统具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发放证书、证书查询等功能,实现了我省继续教育“统一平台、数据并接、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大幅度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统一平台”就是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一个平台管理。“数据并接”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均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并连续记载,实现了动态管理和实时分析。“分级管理”就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范围,认定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分类负责”就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管理权限,分别审核认定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学时。最近,通过启用电子印章,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经审核认定后,可随时通过管理系统自行打印继续教育证书,极大地方便了专业技术人员。
  九、有关部门如何加强对施教机构的规范管理
  为满足各地区、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需求,我省大力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相关培训机构依法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同时,为防止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以培训为名乱培训、乱收费、乱发证,确保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我省实行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硬件和软件条件,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在日常管理方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加强对施教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和信用管理制度,不断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活动。
  十、为什么要大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大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积极推广网上在线学习,是国家和省大力倡导和明确要求的事项,也是继续教育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满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增长的继续教育需求的必然要求。《条例》也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远程教育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在当今信息时代,远程继续教育可以使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时空限制,随时随地接受继续教育,具备节省资源,提高效率,扩大覆盖面的明显优势。特别是对非公有制单位、流动性比较大以及偏远山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是一种相对便利的学习形式。为此,我省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施教机构开展远程继续教育,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灵活便利的远程教育服务。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对远程继续教育的监督和规范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部分网上商城售卖“帮学帮考”违法商品的打击力度,确保远程继续教育质量与效果。
  十一、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能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鉴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数量庞大以及目前我省继续教育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继续教育费用暂时无法由财政全部包揽。《条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因此,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对参训人员收取相应费用符合《条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施教机构所收费用用于维持正常运转及自身建设,与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关。目前,我省继续教育(含远程教育)收费标准,均严格按照省两办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粤办发〔1998〕1号)规定执行,每学时不超过4元,十多年来收费标准一直没变。
  十二、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承担统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工作,包括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发布年度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建设公需科目师资库和教材库,完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审核认定公需科目学时,复核专业科目学时,核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审核认定公需科目学时,复核专业科目学时,核发继续教育证书等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点抓好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工作,包括发布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组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班、研修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建设本系统、本行业网络学习平台提供远程继续教育服务,审核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等。
  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工资、福利待遇,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与个人协商确定选修科目学习内容,对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时进行审核认定等。
  十三、国际上越来越重视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近年来,许多国家纷纷把继续教育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继续教育事业发展。一是将继续教育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英国、丹麦政府发布白皮书,提出专门的继续教育改革计划。美国在应对金融危机、财政收入困难的情况下,依然投入120亿美元,支持60%学生是半工半读成人的社区学院,力图通过大规模继续教育提高就业率。二是加强学校向社会的开放与服务。美国四分之三的大学和所有的社区学院都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项目,日本98%的大学面向社会举办继续教育。三是探索各类学习成果的沟通衔接机制。欧盟建设了欧洲国家的学分转换系统,英联邦国家建立了学历资格和职业资格相互沟通的国家资格证书体系。四是强化制度法规保障。美、德、法、日等国都出台成人教育、终身教育的专门法规。印度、巴西等新兴经济体以及泰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也纷纷加快继续教育信息化步伐,发展远程开放教育。可以说,发展继续教育已成为全球潮流,并在各国政府、社会与公民中形成普遍共识。
  十四、我省下一步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我省继续教育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六项工作:一是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力度,努力营造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与、各方积极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的继续教育良好氛围。二是启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出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重点培训10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三是协调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组织管理工作。四是加强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定期检查其教学质量和收费情况,提高继续教育的培训质量和水平。五是争取财政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投入,促进继续教育良性健康发展。六是加强《条例》落实的督促检查。加强对《条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经费落实等方面的检查督促,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履行职责,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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