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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流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24
实施时间: 2014-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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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在纳税人之间疯传着一个消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台了新的文件规定,消息中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第二十九条文件规定,专用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包括货物名称、单位均要求使用中文,不得使用PCS、KG等英文或数字代替,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局未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出台新的文件规定。纳税人流传称的文件是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据了解网上流传的消息,应是企业为了规范其下属机构开具发票,内部发放的通知,并非我局发放的通知。
  二、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存在英文字母、数字仍是有效凭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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