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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4]8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7-15
实施时间: 2014-7-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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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快,公共服务投入显著增加,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覆盖面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但与发达省(区、市)相比,我区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投入不足、发展不平衡、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服务规模和质量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迫切需要政府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要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4.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及时借鉴和总结各方经验,积极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公共服务的新机制。
  (三)工作目标。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四)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扩面、四年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1.2014年探索试点阶段。明确改革方向,确立基本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先行试点。优先选择部分公共性和公益性强、购买意愿足、市场供给条件较为成熟、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在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2.2015-2016年提升扩面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购买服务的种类和地区范围。初步构建起“规范统一、公开公正、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市场体系的良性运行。
  3.2017年全面推广阶段。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全面推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公开、平等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外,下列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供给:
  1.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和特殊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离退休干部服务、职业疗养服务、服务“三农”等。
  2.社会管理。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
  3.行业管理与协调。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
  4.技术服务。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服务、会务服务以及林业、公路、港航、地勘、新闻出版等。
  6.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逐步将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且条件相对成熟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范围。
  (四)购买机制和程序。
  1.编制指导性目录。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履职需要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随客观实际和公共服务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各地区要依据全区指导性目录,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目录或直接选择执行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采购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地区具体实施目录以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相关信息。
  2.编制和审定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本年度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3.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购买工作要综合考虑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要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对服务提供的全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要在现行预算管理的框架内统筹考虑,主要通过优化支出结构,从存量中调整安排,原则上不增加财政负担。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预算资金管理安全、规范、有效。
  (六)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指导。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法规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为切实推进全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自治区成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财政厅、编办、民政厅、工商局、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制、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依照全区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自治区各部门对列入全区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原则上要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办法操作实施,明晰权责,加强协调。要合理界定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明晰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推进。自治区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事业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符合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名录,其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机构的承接主体资质由相关主管部门认定。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监督。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总体方向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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