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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4]118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23
实施时间: 2014-9-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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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购买服务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是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能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缺位、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专业性不强的问题。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释放有效需求,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力量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2014年,在全市各公共服务领域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制定并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指导目录、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要遵循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公共性、公益性较强的公共服务领域(如教育、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等)和事务性管理服务领域(如软件研发、系统维护、咨询评估、会计审计等)开展试点工作,并将已列入购买服务计划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群众关注度高、示范作用好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支出较大的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作为试点。
  2015年至2016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市进一步推开和规范,在完成制定制度、搭建平台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平台。
  201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1.明确重点,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
  2.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政府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放开市场准入,坚持优胜劣汰,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逐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根据省级购买目录,结合温州市实际,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动态调整。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指导目录,坚持“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目录,明确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具体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方式
  (一)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的工作流程。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在市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采购平台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对于现已列入购买服务计划的项目,也要进一步规范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各购买主体可按照“节约、效能、公开、公正”原则,自行组织采购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
  (一)项目申报。各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结合实际需求,提出拟购买的服务项目计划,涉及新增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应报同级政府审批,对新增且规模较大的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要求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没有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服务项目按原有经费申拨渠道审批。
  各购买主体提出拟购买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特定服务项目,按照 “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同级政府审定。
  (二)资金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包括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财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审定和安排同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经费:
  1.对于常规服务项目,可由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或者经批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原则上不予另行追加。
  2.经同级政府批准的新增并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购买服务的项目和特定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年度内追加经费,或者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安排。
  3.相应核减或调整相关工作部门原已为转移的职能所安排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三)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支付。
  (四)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和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五)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在温州政务服务网和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认真制定并逐步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拟定购买服务目录,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审计、行政审批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拟定购买服务目录。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等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3.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制订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会同相关部门探索研究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促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和措施,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4.各级民政、市场监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5.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承接主体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三)强化政策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搞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实现“费随事转”。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改革,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现象发生。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1.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承接主体应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3.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采购活动监管和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4.相关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督管理。要及时通过公共媒体披露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5.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72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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