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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评[2013]4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5
实施时间: 2013-12-2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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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电机能效提升工作,根据《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电机能效提升任务于近期预拨一部分资金给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用于电机能效提升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的要求,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2013年6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电机能效提升补贴清算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2014年本地开展电机能效提升情况进行摸底,根据补贴标准于2014年3月底前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2014年预拨资金申请。
  三、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分解下达本地区电机能效提升任务,抓紧会同财政部门公开发布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报程序、资金拨付流程等,细化地区操作办法,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履行职责、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远林,电话:020-8317027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系人:熊卫鹏,电话:020-83135867)
  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广东省电机能效提升(2013-2015年)及注塑机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粤经信节能函〔2013〕3016号),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省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全省20个地级以上市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不含深圳市)。按补助标准分配各地专项资金,由各地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做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专项工作,省建立专项工作考核机制,对未完成专项任务的地方将扣减专项资金。
  (二)补贴范围分为更换高效电机和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两种情况,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淘汰的电机原则上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中明确淘汰的在用电机,鼓励企业超前淘汰在用低效电机,更换的高效电机需向具有相关资质的电机生产企业采购。
  2.更换后的低压电机必须为符合GB18613-2012标准的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高效电机。
  3.更换后的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不得低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32号)规定指标。
  4.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是指应用变频调速、伺服技术、变极调速、相控调压、电机与拖动设备优化(如直线电机替代旋转电机等)、运行工况匹配(如小功率电机替代大功率电机等)对电力、冶金、石化、化工、机械、建材、食品、轻纺、造纸、制药、塑料等行业的风机、压缩机、注塑机、泵等设备进行改造。
  5.开展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电机不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中明确淘汰的电机。
  (三)项目完工时间需在2013年6月10日之后。其中,更换高效电机完工时间以电机销售发票时间为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电机系统改造完工时间按照节能服务合同中规定时间,结合项目验收时间确定。
  二、申请补贴企业条件
  (一)申请对象分为电机使用企业和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两种类型。
  (二)电机使用企业需在广东省内注册(不含深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电机系统开展节能改造。项目补贴仅由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开展改造的电机使用企业需满足上款条件。
  三、补贴标准
  (一)对于改造后电机符合2012版电机能效新标准或高压三相异步电机效率保证值的,粤东西北地区省补贴标准为改造前电机功率140元/千瓦,珠三角地区(不含深圳)省补贴标准为改造前电机功率100元/千瓦。
  (二)鼓励各地安排资金,按2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补齐,财力较好的地市也可视情再提高标准。
  (三)按上述标准计算项目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总投资的50%。
  (四)获得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补贴的企业,不影响其申请和享受国家和省其他资金项目。
  四、优先原则
  补贴要按照“效率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安排。
  (一)优先补贴注塑机、挤出机等采用伺服电机节能改造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优先补贴涉及下列淘汰更换老旧电机的项目:1993年前生产的Y系列三相异步电机、2003年前生产的Y系列三相异步电机及Y2和Y3系列电机、服役时间超过20年(或总运行时间超过6万小时)的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机。
  (三)优先补贴石化、建材、电力、钢铁、造纸、纺织印染等高耗能行业和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耗电企业。
  (四)东莞、佛山试点城市和珠三角重点用能地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分期分批抓好项目实施,其他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按照上述优先原则抓好任务落实。
  五、补贴资格申请及确定
  申请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应将《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下列材料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承诺书(附件4);
  (三)改造前后电机能效相关技术参数资料;
  (四)电机购置发票或电机系统改造涉及有关费用支出发票;
  (五)改造前后彩色图片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节能服务合同(申请单位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七)改造前后的能耗原始数据材料(核查时提供);
  (八)明令淘汰电机处置证明材料。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核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核查方式可委托当地节能监察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根据核查结果填写《电机改造核查表》(附件2)并签名盖章。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电机能效提升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省长审定。
  (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年度电机能效提升情况进行摸底,根据补贴标准将资金预拨申请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根据各地预拨资金申请,结合当年经费安排计划及各地电机能效提升任务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报经省领导审批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地方财政部门。
  (四)资金申请单位在电机改造(含淘汰更换电机)完成后,按属地化原则向本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电机节能改造由节能服务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同时需提交《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五)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电机改造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委托地方节能监察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据实填写《电机改造核查表》。
  (六)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写《电机改造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汇总本地区电机改造核查情况,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名称、核查电机功率数在网站公示。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公示后的项目及改造电机功率数向电机使用企业或节能服务单位划拨清算资金。各市核查情况及资金划拨情况同时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七)当年10月底前,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前三季度电机补贴核查情况汇总,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财政据实划拨清算资金。
  七、信息公开要求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网站公开本实施细则、经办人员、查询投诉电话等。
  (二)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网站公开本地补贴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审批部门、经办人员、资金拨付流程等信息,公开申请补贴资金申报单位、申报金额等信息,公开补贴资金拨付明细项目及金额、所属企业基本情况等,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八、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及相关管理规范,分解下达任务目标,认真组织核查,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地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管理,组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评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今后资金安排在重要依据。
  (三)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节能监察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负责电机改造真实性审核,对改造前后系统、设备及电机的型号及使用状况等做好记录并拍照取证,核实改造后电机符合能效标准要求。同时,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的已淘汰电机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规范,按有关规定公开遴选确定本地区淘汰电机回收定点单位,做好淘汰电机登记造册,确保定点回收,确保此类电机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项核查工作机制,每年组织(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核查,对各地上报的电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省财政结合各地实际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按一定标准拨付省和各地工作经费。
  (六)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1.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内设部门领导以及评审专家或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禁止其申报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不守信用信息。
  3.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1.电机能效补贴申请表;
  2.电机改造核查表;
  3.电机改造核查情况汇总表;
  4.承诺书。
  附件4:
  承 诺 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我公司提供的申请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行为,并保证列入《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的已淘汰电机不再使用,不再回流进入二级市场。如违反此承诺,我公司将无条件退回已核拨补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XXXXX公司(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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