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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14]6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14-3-4
实施时间: 2014-3-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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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科技局(委)、经济和信息化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经信局: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办法规定,中央补助资金按季预拨、年度清算,请各地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科技部门按要求审核所在地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每年1月10日前,按上述程序提交上年度的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营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牌照信息等。
  二、请各地财政等部门做好中央财政预拨资金申请及年度清算工作,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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