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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资[2014]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3-4
实施时间: 2014-3-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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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附件1)要求,为确保我省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做好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工作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3月-5月)。各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统计上报,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自行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事业单位纳入登记范围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培训阶段(6月)。省财政厅分期分批组织对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产权登记政策、产权登记办理流程、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操作等方面进行业务培训。
  (三)产权登记实施阶段(7月-9月)。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文件材料。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主管部门须在9月30日前完成上报工作。
  (四)省财政厅审核发证(10月-11月)。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上报的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发放产权登记证。
  二、做好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要求
  (一)做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基本情况统计上报。根据产权登记工作的需要,请各主管部门对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含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进行户数统计及基本信息收集,填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附件2,可在广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下载),于3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ctxzsyzcglc@。
  (二)认真组织事业单位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产权登记工作原则上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业务信息管理功能模块办理,产权登记信息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卡片信息提取。请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组织所属事业单位以201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开展资产盘点、清查和核实工作:
  1.进行实物盘点,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及时登记补充实物资产信息;
  2.以财务账为基准,将资产账、实物账与财务账进行比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3.按照实际盘点、清查结果对盘盈、盘亏资产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调整:实盘资产在系统作新增录入或补充信息字段,盘盈资产做新增录入,盘亏资产做处置补录,调整后的系统数据应与财务账相符。
  4.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事业单位纳入登记范围的资产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此项工作请于5月底前完成。
  三、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加强审核把关,确保所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的真实、合规、准确、完备,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有关产权登记的具体办理事项,由省财政厅另行布置。
  四、各单位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梁伟华 020-83170095
  黄丹薇 020-83170375
  技术服务电话:杨 工 020-83170850
  胡 工 020-83170389
  附件:1.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
  2.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
  3.《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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