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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补充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22
实施时间: 2014-9-22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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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补充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14年9月27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业务科(邮政编码:315010),请在信封上注明 “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bdsjcj@。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补充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若干补充意见,现予以公告。
  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所辖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暂不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已查结的符合宁波市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
  三、本公告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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