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打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函[2014]20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9-15
实施时间: 2014-9-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1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打击制售假烟违法活动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烟草打假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果。但今年6月份以来,我省连续破获多个卷烟制假案件,查获的假烟商标印刷机械、假烟商标标识、烟叶烟丝等原辅材料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卷烟制假活动呈现出局部反弹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从维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烟草打假工作深入开展,坚决遏制烟草制假售假活动反弹。重点要落实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深化落实烟草打假长效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完善和落实烟草打假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烟草打假体系,层层落实烟草打假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烟草打假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责,通力合作,在案件办理、市场管理、行业管理、基层社区管理、运输查处等各个环节紧密配合,不断巩固和深化烟草打假合力。对烟草打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出现烟草制假活动大幅反弹的地区,按照《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府办[2005]63号)和《广东省打假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动态管理办法》(粤打假办[2007]12号)的规定,列入年度打假“重点区域”或“警示区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持续保持打击高压态势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严防反弹为抓手,不断提高烟草打假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烟草打假工作取得新突破。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烟草打假工作形势,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加强调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组织开展烟草打假行动。要充分发挥部门打假联合机制的作用,加强重大案件督办,着力解决办理涉烟案件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斩断一批利益链,打掉一批保护伞。各地级以上市要深挖扩线,打团伙,破网络,抓主犯,按照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完成侦破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任务。广州地区在着重打击制假活动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货运站场的专项整治;粤东地区要认真研判形势,突出打击大型机械制假活动;其他机械制假窝点较少的地区要切实防止制假扩散,在辖区内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整治项目,形成网格化打假态势。
  三、不断强化综合治理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烟草打假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物流场所的监控,对频发、高发、易发区域强化巡查力度,严控卷烟制售假活动滋生。卷烟制假重点地区,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提高人民群众精神文明和物质生活水平,努力消除制假土壤。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烟草法律法规规定和打假成果,在重点区域抓典型,严惩治,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烟草打假工作中来,为烟草打假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烟草行业无偿划转多元经营的房地产有关 浙财农税字[200 2009/5/3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六条措施 闽政办[2015]54 2015/4/1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 冀财预[2003]84 2004/1/1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 闽财税[2004]25 2004/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行业使用票据问题的通 桂国税发[2000] 2000/8/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发票使用管理等有关问 琼国税发[2004] 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