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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市属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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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监管企业的投资行为,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市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所监管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管理,由市国资委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有关规定办理。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投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市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必要时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论证、实行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二)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负责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
  (五)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及构成;
  (二)结转及新建投资项目的概况,包括项目内容、合资方情况、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效益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月1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定的当年度投资计划和说明。新建项目需同时提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
  第九条 市国资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并反馈相关的审查意见。必要时对影响企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投资项目,委托专家适时参与项目的论证及可行性研究等相关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合规性核准或备案管理。
  (一)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企业资本性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企业、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等;
  2、对外投资,包括对市外、境外投资;
  3、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年度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单项投资超过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4、二级企业对外投资项目;
  5、其他需要核准的项目。
  项目核准的具体程序另行制定。
  (二)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主要包括:
  1、单项投资小于净资产的10%或投资额少于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2、其他需要备案的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投资类企业的资本运营类项目由董事会决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他类型投资项目,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时,应提报相关材料,市国资委将对投资项目出具核准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
  核准项目材料:
  (一)核准项目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三)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四)投资协议及投资方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文件;
  (五)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六)涉及投资进入的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备案项目材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备案表;
  (三)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已核准、备案项目的调整投资额超出投资计划20%以上的,重新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核准、备案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备案文件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计划外投资项目,按照第十条到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凡需向国家、省、市投资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须经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第十六条 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从事以下投资:
  (一)不得从事证券、委托理财、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二)禁止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它性质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四)不得与本企业的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不得向关联方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后评价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机构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按季度报送投资完成情况,编报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市国资委按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企业的投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及时了解和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名称、职责;
  (二)投资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管理;
  (四)项目组织实施中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五)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六)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和重大投资行为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七)责任追究制度和其他需要制定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济国资规划[2006]3号文印发的《济南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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