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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文号: 青岛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9-23
实施时间: 2014-9-19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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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在青岛关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为进出口报关单上申报的经营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
  (二)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内B类及以上企业、注册在特殊监管区域外A类及以上企业;
  (三)3年内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无欠缴海关税收记录;
  (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
  “3年内”指企业申请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二、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缴税方式须选择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同时应向青岛海关关税处递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汇总征税企业综合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
  三、海关在收到企业递交的《评估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评估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符合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企业应在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前向青岛海关关税处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一家企业在海关只有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只能对应一家银行出具的保函。
  出具保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无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记录,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
  五、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时,企业应选择“汇总征税”模式。
  六、海关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放行处理。如果额度扣减不成功,可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者改为正常缴税模式。
  七、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办结海关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对超期交单的,海关按照超期未现场交单的相关规定处理。汇总征税的企业如采用无纸化模式,按照现行海关通关无纸化操作规定办理。
  八、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最晚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支付平台完成当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并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
  九、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以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机构按照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十、汇总征税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缴纳。
  十一、海关将对汇总征税企业在每年末对企业报关单申报质量、税单集中打印时限、税款入库、担保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者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条件的;
  (二)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两次出现未按照规定至海关集中打印汇总征税税单的;
  (三)在对企业汇总征税报关单复审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且涉税金额较大或者存在重大征管问题的;
  (四)未通过海关年度综合评估的。
  十三、暂停或者取消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青岛海关关税处向企业制发《暂停/取消适用集中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告知书》。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青关公告第10号附件1
  2.青关公告第10号附件2
  青岛海关
  2014年9月23日

相关附件:
1.青关公告第10号附件1.doc    
2.青关公告第10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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