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打包业主单位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武政办[2014]136号
发文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11
实施时间: 2014-8-1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武汉
阅读人次: 29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机构职责,规范打包项目管理,调动各方积极性,确保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作范围
  全市打包业主单位土地储备项目按照“封闭运作、独立核算、自求平衡、风险控制”的运作模式统筹管理。经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委托,各打包业主单位负责市人民政府批准范围内的中心城区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协调区人民政府办理规划、储备、融资、供地等具体事务。各打包业主单位根据委托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打包业主单位不得超范围收储土地。
  二、运作方式
  (一)规范土地储备主体。为规范管理,各打包业主单位的土地储备项目,其土地储备、供应、储备土地抵押融资主体及行政审批手续申报名称均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二)确定打包项目及地块。各打包业主单位根据批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规划部门认可的打包地块资料,编制资金平衡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申报土地储备计划。各打包业主单位结合资金平衡方案,申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资委办公室组织审核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四)加强融资管理。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代打包业主单位融资的储备项目,由各打包业主单位按照融资要求筹备抵押所需的储备土地、项目资本金,并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出具承诺函,承担所用贷款资金的本息偿还责任。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分别设置打包业主单位资金专户。各打包业主单位在提款前,首先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土资委办公室审批,再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到账资金划转到各打包业主单位,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资金划转情况形成报表,定期上报市财政局备案。为满足储备项目资金需求,各打包业主单位也可自筹资金,投资用于土地收储。
  (五)拟订项目实施方案。储备项目启动前,各打包业主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拟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范围、面积、补偿方案、经济测算、实施周期等内容。实施方案报市土资委办公室审核后作为土地储备成本控制的依据。
  (六)实施土地储备。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储备项目为单元,明确项目受托单位、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其中:以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为主体实施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项目和宗地收(回)购项目,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根据打包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实施申请,出具土地储备委托书,委托打包业主单位负责具体工作。以各区人民政府为主体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投资主体,根据打包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实施申请,委托打包业主单位与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区人民政府确定相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工作。对完成储备的土地,由打包业主单位负责管护,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储备土地开展临时利用。
  (七)组织供地。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拟订供地方案并获得批准后,出具土地供应委托书。各打包业主单位根据供地委托,将储备土地交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供应,并负责开发补偿协议签订、地块移交等工作。
  (八)核定成本和返还收益。市财政局根据审计报告对土地储备成本进行审核,将土地储备成本返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照市财政局审核结果进行成本分解,返还打包业主单位原收储投资及其产生的财务费用。市财政局将扣除土地储备成本、国家规定专项计提、区级收益分成后形成的政府净收益,拨付相应的责任主体,专项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平衡。
  (九)还本付息。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代打包业主单位融资形成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打包业主单位作为偿还义务人,每年须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报偿还计划,并严格按照承诺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市财政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各打包业主单位要按照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上述债务的规范管理,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十)印章使用。储备土地登记、抵押融资及土地储备供应中的规划、计划、用地、供地等报批手续均使用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印章。
  三、监管和考核
  (一)建立信息平台。市土资委办公室建立全市土地储备信息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适时掌握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进展,实现资源共享、远程互通。
  (二)加强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的考评。市土资委办公室要对各级储备机构完成的土地储备量、储备投入、供应量、供地收入等情况按照季度进行检查督办,按照年度进行考核评定并予以通报。
  (三)加强土地储备审计。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储备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到位。
  四、其他事宜
  (一)各打包业主单位对储备项目进行清理,对其中权属清晰、资产优良的项目,根据需要按照以下2种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1.对已启动、尚未进行储备土地登记的储备项目:根据打包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签订的项目移交协议,在土地储备后续行政审批环节,将行政审批手续申报主体名称变更为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2.对已完成储备土地登记的储备项目: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打包业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储备项目资产划转手续,资产划转产生的税费依法予以免除。登记机关据此将储备土地证变更登记至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名下。储备项目变更后,其档案资料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归档、管理。
  (二)各打包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内容及相关规定,开展土地收储、供应、资金使用、信息填报等工作,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要加强对打包业主单位的储备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于长期未能完成委托内容、有违规行为或者未按时履行偿债义务的打包业主单位,可解除与该打包业主单位的委托事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以明确相关处理意见。
  (三)各打包业主单位在新城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储备项目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土地储备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鲁政字[2015]12 2015/6/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工作的 晋政办发[2016] 2016/10/28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土地储备管理办 鲁政办发[2014] 2014/12/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 甬政发[2013]10 2013/10/22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 湘政办发[2016] 2016/10/24
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6]4号 2016/2/2
南京市土地储备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7/2/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土资发[2013] 2013/2/22
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02/7/10